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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19-03-07 07: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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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创业担保贷款

  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中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中小微企业也可不需要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中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政策性贷款业务。

  二、贷款对象

  1、个人创业者,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下列人员: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刑满释放人员;

  (5)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

  (6)返乡创业农民工;

  (7)网络商户;

  (8)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9)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10)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2、以上人员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

  3、中小微企业。是指省内登记注册,当年(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三、贷款额度

  1、个人创业者贷款额度最高为20万元。

  2、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为200万元。

  3、中小微企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为400万元。

  四、贷款期限

  1、对个人创业者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对企业单笔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2年。

  对按期偿还贷款后,仍需扶持的可继续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五、贷款利率

  1、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者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其利率在贷款合同签订日基础利率上上浮不得超过2个百分点。

  2、企业贷款具体利率水平由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协商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各经办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不合理收费。

  六、贴息优惠政策

  1、个人贷款贴息政策

  对贫困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市县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2年(第1年、第2年)给予全额贴息。

  2、企业贷款贴息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

  七、贷款申请人应符合的条件

  1、有具体经营项目;

  2、银行信用记录良好;

  3、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信用记录;

  4、享受中央财政贴息的个人创业者(夫妻双方)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应没有其他贷款。

  八、贷款用途

  创业担保贷款用于创业项目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九、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方式

  1.自然人反担保。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担保机构认可的其他具备担保能力的人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个人单笔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提供一名反担保人即可;

  2.抵押反担保。按有关规定可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设备、车辆、使用权、经营权(包括林权、试点地区的土地经营权)、房产(包括人民法院可查封的证照不全的房产)等;

  3.质押反担保。自然人或企业拥有的银行存单、股权、债权、国库券等;

  4.第三方机构反担保。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典当行、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等提供反担保;

  5.担保机构认可的其他反担保方式。

  十、贷款材料

  1、贷款申请人为个人创业者的需填写《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个人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等原件及复印件;

  (3)符合条件的反担保措施及相关材料(自然人反担保的需提供反担保人收入证明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抵押反担保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合伙创业的还需提供证明符合条件员合伙创业的合伙协议或章程;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需提供与组织起来就业人员签订的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备案名册》;

  (5)人民银行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已婚需提供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贷款申请人为企业且需要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需填写《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企业担保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等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行业准入许可证;

  (2)企业简介与企业章程;

  (3)近期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等相关财务资料;

  (4)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相关材料: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备案名册》或《劳动合同》、符合条件人员相关证明等;

  (5)吉林省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出具的信用记录(暂不能出具信用记录的,企业出具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承诺书,企业工资表、工资发放凭证);

  (6)符合条件的反担保措施及相关材料(抵押反担保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对不需要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企业申请贴息扶持的,需填写《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企业贴息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等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行业准入许可证;

  (2)企业简介与企业章程;

  (3)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相关材料: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备案名册》或《劳动合同》、符合条件人员相关证明等;

  (4)吉林省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出具的信用记录(暂不能出具信用记录的,企业出具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承诺书,企业工资表、工资发放凭证);

  十一、贷款程序

  1、贷款申请人向人社部门担保机构提出申请;

  2、人社部门担保机构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3、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对贷款申请人项目进行现场审核;

  4、签订有关合同、办理贷款手续;

  5、经办银行发放贷款。

 

  全省人社部门担保机构联系电话及办公地点

  省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431-88690884、88690885

  长春市建设街2650号省人才大厦12楼

  长春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联系电话:0431-81118054

  长春市南关区天富路1567号人力资源产业园

  吉林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联系电话:0432-62047525

  吉林市船营区解放中路159号

  四平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联系电话:0434-3270598

  四平市铁西区凯虹大厦

  辽源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联系电话:0437-6095611

  辽源市西宁大路99号

  通化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联系电话:0435-3269368

  通化市东昌区新光路296号

  白山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联系电话:0439-3317246

  白山市浑江大街49号

  白城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联系电话:0436-3209713

  白城市中兴东大路2-21号

  松原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联系电话:0438-6932221

  松原市宁江区松江大街2300号

  延边州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联系电话:0433-2879087

  延吉市建工街500号

  长白山管委会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联系电话:0433-5757057

  安图县二道白河镇长白山池北大街与白丁香路交汇处

  梅河口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联系电话:0435-4303016

  梅河口市滨河南街

  公主岭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联系电话:0434-6214177

  公主岭市新政务大厅8楼

  珲春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联系电话:0433-8176083

  珲春市渤海大街466号

  

  • 责任编辑: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