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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专家服务基地管理办法
吉林省留学回国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    2015-05-08 08:59: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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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广大专家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作用,加快专家智力成果转化和应用,规范专家服务基地管理,促进专家服务基地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服务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经各市、县(区)按照一定标准推荐,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评估、批准成立的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技术、产业服务的人才工作载体。 

  第三条 基地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以推动产业发展为目标,引进推广先进技术,培养技术骨干和实用人才,促进科技成果应用转化,推动我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 

  第二章 各方职责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基地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研究制定基地发展的有关政策和全省基地建设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新建基地的受理、评估和向省政府申报等事宜; 

  (三)向基地开放优秀专家信息资源库,协助基地做好专家的聘任工作,协助基地做好国家级、省级相关研究课题和项目的申报工作; 

  (四)负责基地建设的指导、考核、评估以及基地聘任专家的表彰奖励;  

  (五)负责基地资助奖励经费的管理; 

  (六)负责已建立基地升格为国家级专家服务基地的申报事宜。 

  第五条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直各部门为基地归口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上报基地建设发展规划; 

  (二)负责新建基地的初审及申报工作; 

  (三)及时了解掌握基地的人才、项目需求情况; 

  (四)配合基地主管部门对基地工作定期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 

  (五)负责组织、选派本地区、本部门专家参与基地建设,并做好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六)负责基地资助奖励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六条 基地的主要职责是: 

  (一)发挥基地典型示范作用,带动基地及周边区域产业快速发展; 

  (二)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开展多种方式的人才培训,为本地培养一批技术骨干和实用人才; 

  (三)拟定上报基地年度工作计划,执行基地主管部门下达的目标任务,做好年度工作总结并及时上报; 

  (四)接受基地主管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为基地聘任的专家提供必要的生活工作条件,及时帮助专家解决在服务期间遇到的问题。 

  第七条 基地聘任专家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基地理清发展思路,确定发展重点,制定产业发展计划; 

  (二)针对基地发展情况,引进实用技术,帮助解决技术难题; 

  (三)积极发挥自身作用,带动和指导基地技术人员提高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努力为基地培养一批高素质的技术骨干和实用人才; 

  (四)积极牵线搭桥,促进科研单位、高等院校、骨干企业与基地的交流合作。 

  第三章 基地的建立与管理 

  第八条 新建基地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基地的主导产业必须符合我省“三化三动”战略; 

  (二)基地建设符合本地区经济发展规划要求,基地拥有的技术、产业在区域内具有较强的比较优势,产品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三)新建基地应具备一定数量的技术人才队伍和较成熟的生产技术,能够凝聚一批该产业领域的技术人才。 

  (四)基地产业应在该区域内具有示范推广价值和辐射带动作用。 

  第九条 新建基地申报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填写基地申报表(一式二份); 

  (二)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三)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评议,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和综合评估后,提出拟建基地名单,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四)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建立的基地,可授予 “吉林省**专家服务基地”,并颁发相关标识。 

  第十条 对基地实行定期评估、优胜劣汰、滚动发展的动态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基地主管部门会同归口管理单位对基地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每年一次。考核评估的主要内容为: 

  (一)当地政府对基地建设的重视及投入程度; 

  (二)基地的组织管理及运行机制完善程度; 

  (三)基地任务、年度计划完成情况;  

  (四)基地建设资助奖励经费的使用情况; 

  (五)基地人才队伍建设、培养情况; 

  (六)按时制定上报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情况。 

  第十二条 基地主管部门对基地实行以奖代补的资助办法。经考核,对效益发挥好的基地每年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第十三条 对作用发挥不好,效益不明显或考核不合格的基地,经基地主管部门核实,不予经费支持或撤销基地称号。 

  第四章 基地专家的聘任与管理 

  第十四条 基地聘任专家应当坚持双向选择、按需服务的原则,符合高素质、专业化的标准。 

  第十五条 鼓励基地聘任专家以资金、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入股基地建设,开展与基地建设相关的科研活动,进行科研成果转化,依法获取相应收益,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六条 聘任专家的程序是: 

  (一)基地应在充分盘活自有人才资源的基础上,提出拟聘任专家名单并报基地主管部门; 

  (二)基地主管部门根据拟聘任专家名单,征求专家本人及其单位意见后,确定推荐人选;  

  (三)基地与推荐人选商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签订后由基地主管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向基地聘任专家颁发聘书; 

  (四)基地聘任专家也可采用公开招聘方式面向省外引进。 

  第十七条 基地聘任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可根据基地需要和发展情况适当增补。对作用发挥不好的基地聘任专家由基地上报主管部门,经核实后即时予以解聘。 

  第十八条 基地聘任专家的考核由基地组织实施,一般在聘任专家服务结束后进行,考核重点为帮扶效果和工作实效,考核结果报基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在基地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专家可优先推荐参加省专家休假考察活动,免费参加省专家体检活动,优先推荐参加全国各类专家研讨会。基地主管部门每两年对基地建设中取得显著业绩的专家进行一次表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责任编辑: 王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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