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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博士后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留学回国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    2021-08-17 11:16: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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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博士后公寓服务程序和内容,确保管理维护工作依规有序,现将《吉林省博士后公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8月13日

  

  

  吉林省博士后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省博士后公寓的使用率和周转率,确保公寓管理维护工作依规有序,更好地服务我省高层次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博士后公寓是为我省高层次人才暂时性周转居住而提供的住所。

  第三条 省博士后公寓由省博士后公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管理,公寓的日常维护服务由省留学回国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专家中心”)承担。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成立管委会。管委会主任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管博士后工作的副厅长担任,成员由厅规划财务处、机关纪委、专家和博士后工作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人才开发处、专家中心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设在专家中心。

  第五条 管委会的职责是:

  (一)对省博士后公寓管理中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进行研究;

  (二)对省博士后公寓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审定;

  (三)对省博士后公寓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

  (四)对入住省博士后公寓的人员进行审核确定。

  第六条 专家中心的职责是:

  (一)负责起草省博士后公寓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省博士后公寓物业管理的运维;

  (三)负责省博士后公寓住房的安排协调;

  (四)负责省博士后公寓管理经费的申请使用。

  第三章 入住条件和期限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高层次人才,可申请入住省博士后公寓:

  (一)在站博士后人员;

  (二)中省直单位引进的符合我省“人才2.0版”政策认定的A、B、C、D类人员;

  (三)省政府重点招商企业(项目)、重点行业、新兴支柱产业引进的急需高层次人才。

  第八条 入住人员公寓使用年限为一年。如因工作需要延期的,由入住人员所在单位提前一个月递交续用申请,经管委会审核批准后,可再延长一年,期满后退出。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九条 入住程序:

  (一)入住人员所在单位向专家中心递交入住申请表和证明材料;

  (二)管委会例会研究审核入住人员的申请和相关材料;

  (三)管委会审核同意后,入住人员所在单位和专家中心签订入住协议,明确入住人员、入住人员所在单位和专家中心三方责权和入住期限,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条 退住程序:

  按照三方协议,入住期限到期时,专家中心提前一个月通知入住人员所在单位和入住人员,限期搬离,由专家中心工作人员与入住人员对房屋内家具等设施进行验收后,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入住人员应当爱惜使用公寓及公寓设施,退房时公寓内设施如有损坏,须照价赔偿或者自行按照不低于原来设施质量的标准更换,由专家中心验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管委会核准后,由专家中心通知入住人员所在单位,收回公寓住房:

  (一)在公寓内从事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二)不遵守消防安全法规在公寓楼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堆放物品、危险使用火种、违规使用电器;

  (三)改变房屋内结构、违章搭建或在公共区域堆放物品;

  (四)将房间出借或转租他人;

  (五)私自调换或加装门锁;

  (六)在公寓楼内存放和使用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七)在公寓内赌博、酗酒闹事、骚扰他人或有其他过激行为;

  (八)从事其他违规活动。

  第十三条 入住人员在规定期限过后一个月内经多次劝退仍未搬离公寓的,专家中心会同入住人员所在单位清理该公寓住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治安、消防、通讯、电力等公共管理方面的事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留学回国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 吉林省人社厅_王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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