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厅惠企惠民政策指南

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 政策出处 《吉林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吉人社联 〔2023〕12号)
    适用范围 就业见习单位、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以上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
    政策要点 就业见习是指符合条件的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进行一定期限的岗位实践,帮助见习人员积累工作经验、促进职业技能提升的公共服务制度。
    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省内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可向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申报成为见习单位;
      2.各市(州)、县(市、区)人才中心审核通过的见习单位可发布见习岗位招募息;
      3.符合条件的青年群体申报参加就业见习计划;
      4.各市(州)、县(市、区)人才中心将组织审核通过的见习人员与见习单位进行岗位推荐、签订协议、对接上岗;
      5.见习单位在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可向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提出见习补贴申请,并提供申请材料;
      6.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审核通过后,报同级财政局审核拨付。
      
    政策咨询 吉林省人才交流开发中心 0431-85611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