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情况描述:我媳妇是长春某医院护士,2018年12月份怀孕,2019年1月份和2月份上班两个月后,由于是双胎,和单位请假保胎,请假到2019年8月25日。由于是请假工资不发放正常。2019年8月26日开始请产假至2020年2月29日。单位反馈由于请假时间超过180天,需将本年度1月份和2月份的基本工资和奖金返还给单位,2019年8月26日开始请产假,从请产假开始,连续扣除两个月的基本工资用于返还1月份和2月份的基本工资。从2020年2月29日之后上班,开始返还2019年1月份和2月份的奖金。
问题咨询:1、2019年1月份和2月份正常上班工作,基本工资和奖金是应得的劳动报酬,请假超过180天,需将本年度1月份和2月份的基本工资在请产假期间进行返还单位,这个是否合理,是否有相关劳动法条例规定。
2、1月份和2月份正常工作,产生的劳动奖金,请假超过180天,需将本年度1月份和2月份的奖金,在休完产假后,上班开始按月返还2019年1月份和2月份的奖金,这个是否合理,是否有相关劳动法条例规定。
备注:1、以上两个问题,请帮忙根据劳动法相关条例分析下是否合理。谢谢。
2、如果单位此行为有违反劳动法,请帮忙发下相关条例链接呗,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