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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另外根据《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