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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作期间患肺结核的工伤认定及抚恤 咨询 已办结
2019-07-15
本人于2004年到洮南市结核病防治所工作至今,2015年在工作期间感染肺结核,至今每年春秋两季仍出现咯血。2018年5月在工作期间再次感染肺结核,菌阳,在长春市传染病医院住院。根据《十三五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对工作期间患结核病的工作人员按规定给予治疗和相应的工伤或抚恤待遇。”;《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一系:“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之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补助,抚恤。”但本地人力资源以结核病不属于职业病为由不予受理。此情况是否属于工伤?如果不属于工伤,那相应的治疗和抚恤应怎么样计算?

您好:

您好!具体详情请咨询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0436-6223245.

2019.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