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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6年本科毕业,2018年3月,入职九台事业单位。入职事业单位前在原企业单位缴纳社保10个月,与原企业有用工合同。入职后与九台教育局属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规定见习期3个月,然九台人社局工资批复享受见习期工资为12个月,即见习期工资期间为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经多次咨询与沟通,九台人社局工资科答复为长春人社局工资科规定的,入职事业单位前缴纳社保不足12个月的享受见习期工资为12个月。本人经多次与长春事业单位管理处、省人社局事业单位管理处、工资福利科、省行政审批办公室联系反馈,几处的意见均是执行见习期为3--6个月的见习期,享受见习期工资应与合同一致(即为3个月),并没有应为12个月见习期工资这一文件规定,即应享受3个月的见习期工资。但九台人社局一直强调是长春人社工资科贵处的规定,且也一直无法提供纸质的规定材料,只说长春口头规定。请问,关于见习期工资时间九台或者长春市和吉林省是不一样的吗?还是另有规定省人社厅、省政务大厅行政审批办公室他们不知道、不清楚?望贵处给予一个明确的答复,到底那个规定文件是哪个部门发出的、是多少号文件,内容是什么?
关于这个问题,我已经找过九台区人社局多次,并且找过主管领导多次,经过了有半年左右的时间,一直也无法给我一个满意的答复,只会推拖是长春、省的规定,我的要求很简单,就是想看下上级规定我见习期工资是12个月的文件,却一直也无法给我提供,只让我自己去长春、省去问去咨询。
在这里再一次感谢,长春市人社局事业单位管理处、省事业单位管理处、省12333信息中心的几位负责同志。多次接听我的电话,并且能多次的进行电话回访。
最后希望,长春人社工资处的同志和九台人社局的领导、工资科的同志能认真把职工反应的问题切实解决好,给人一个满意的答复,而不是推拖,让办事人员自已去向上一级反应,解决问题不正是你们基层的工作吗?
电话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