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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摩托车)、我方主要责任即承担一部分责任、除基本医疗保险外无其他商业保险、目前因交通事故评定伤残一级、医疗费总共花费13W. 到相关医保机构预报销自己承担责任部分的医疗费,医保局以有第三方为由不给报销!说是按照吉林省规定执行! 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已发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试问医保规定是全国统一的,为何吉林省规定不符合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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