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认定 咨询 已办结
2019-01-14
我于1983年参加工作,是厂办大集体,86年为确保全民所有制生存,至使集体企业全员下岗,(当时叫减员增效),各自另谋出路。88年我找到了另一个单位工作至今,社保从94年按月足额一直交到现在,己交24年,现在刚办完退休手续,退休手续中工龄没有从83年算起,理由是按照当时计划经济时期的用工政策,国有企业和大集体企业职工不许二次招工,二次招工人员,应视为在原单位自动离职,其在原单位工作时间不计算工龄。请问可不可以这样理解,只许企业下岗,不许职工再就业,如果这边再就业那边的工龄就作废。请问全员下岗其实质不就是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表现吗?又怎么能算职工自动离职呢?88年就业时就属于下岗再就业,根本就不是什么计划经济(当时己改革开放十年)时期。然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文件明确指出对于,“下岗职工无论以何种方式实现再就业或不再就业,过去的连续工龄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可为什么98年的文件不去执行,反而却偏偏要去抓住什么计划经济的尾巴论事,硬生生的把工龄砍掉5年呢?太可笑了吧!!!说我们是二次就业。请问如果没有下岗在先 ,何来二次就业?没有全国大批的工人阶级下岗,又怎么会有党政一把手亲自主抓下岗再就业?难道改革开放40年再就业形势缓解了,党中央说话就不算数了。我们退休时就要倒退去执行计划经济去了……活到退休才真正感受到,喊了20多年的与时俱进,原来是喊给百姓们听的,政府根本就没有去执行!可笑!可悲!无语!!!我想不通,希望能给我一个合理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