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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以前,我在东丰县交通征费所工作,参加了社会养老统筹,缴费期限是1993年至2009年。2009年国家实行税费改革,原交通征费所撤销,人员一部分划归到公路管理局,一部分人员通过公务员考试合格后由东丰县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录用。我就是通过考试后进入到东丰县国税局的。国税局属于公务员编制,不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2009年开始我不再按养老统筹缴费。2018年10月我正式退休,退休金由国家财政统一拨款,由东丰县税务局按月支付。因此,我于10月22 日到东丰县社保局申请退还我所缴纳的养老金个人账户余额(在我之前和我同样的退休人员,有5人已经办理了退还)。另外,要据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但东丰县社保局明确答复我不给退。
我想问一下,我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电话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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