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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年父亲从县委组织部调往柳河县砬门子公社,任党委秘书,并于1979年调回柳河县人民法院。
在调往公社期间,同时全家户口迁往公社,在此期间本人于1975年高中毕业,是否能按知青待遇(从1975年计算工龄),请回复。
一、根据省政府吉政发【1985】143号《批转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具体意见和通知》规定:在“文革”期间被遣送下乡或被动员下乡的城镇居民,落实政策回城的,他们在下乡所带的城镇知识青年,被带下乡后的中学毕业后以及年满十六周岁后的子女,在农村参加社队劳动的时间,可与参加工作后的并计算连续工龄。 二、根据吉人社办字【2014】84号《关于规范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工龄认定工作的通知》的相关政策要求:涉及到视同缴费年限工龄认定和变更、劳动关系认定、补建档案中工作时间认定、基本养老金视同缴费年限待遇计算和变更等工作,要协调一致,要做到政策依据充份、原始资料完备、认定结论准确。综合以上两点,如果依照崔国华本人意愿参加工作时间需要按知青待遇计算必须由其本人提供完备的原始资料证明其父亲1969年下乡的相关信息,用来证明是否符合第一条政策待遇。如果本人无法提供书面的有效原始证明材料,将无法直接给崔国华按下乡知青办理工龄认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