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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若干意见》(吉政发[2017]36号)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行政管理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105 号)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按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 13 号)规定,可按年度继续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具体经办情况请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联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