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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7年6月至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参加工作,7月份签订正式合同。全日制博士学习期间为6年(201109-201707),按照教高【1990】001号文件中规定“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我单位人事局认为工龄应该计算为3年,但东北师范大学博士生培养方案中规定“博士生培养实行弹性学制,最低修业年限为3年,最高修业年限不得超过6年”。还有如果计算工龄,博士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是否可以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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