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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第四章“工作分配与就业”第二十三条规定:“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位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2.我市对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历来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国家和省相关安置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想方设法协调岗位,最大限度满足计划安置军转干部需求,没有政策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现象。根据省政府相关计划安置军转干部确定相关待遇政策,始终为没有任职的计划安置军转干部保留了转业时相应职级待遇。咨询者9级转业,在职级待遇上也是这样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