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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因此您咨询的政策已不再执行。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现行政策中没有路程假的规定。
如果您仍有疑问可拨打12333电话咨询服务热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