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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哺乳期工作时间的咨询 咨询 已办结
2017-12-14
您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每天两次每次30分钟),这与我爱人情况一致,需每天送奶两次,每次哺乳时间为30分钟,计1小时哺乳时间;同时规定中提到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由于本人(我爱人)居住在长春市绿园区,家里到单位一次往返时间为2个多小时(这还是自驾车的情况,单程35公里,单位在范家屯),那么两次送奶时间的往返路上合计为最少4个半小时。那么总体算来,每天用于送奶的时间最少应为5个半小时,并且按照规定,这5个半小时应算作劳动时间。并且有司法解读两次送奶时间可以合并使用。那么,我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就是每天的法定工作时间上扣除5个半小时,为我爱人的哺乳期的工作时间?恳请尽快回复。相关问题您厅已回复(查询编号为[20171213-8171-3548406])但,只是重复了我知道的事情,我想请对我所提出的问题后半部分进行解读。也就是工作时间扣除我们送奶时间5个半小时的问题,以及两次送奶时间是否可以合并计算,这样才人性化。希望不要流于形式给我们解答。谢谢。

您好:

    您好!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因此您咨询的政策已不再执行。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现行政策中没有路程假的规定。
    如果您仍有疑问可拨打12333电话咨询服务热线咨询。

2017.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