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历史数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问题 咨询 已办结
2016-10-20



省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负责同志:


您好!我是一名今年9月份刚刚退休的幼儿园教师(已满55岁,中学高级教师职称),在此想咨询几个问题,我2014年因故年度考核不合格,当时并没有给予我任何行政处罚,但20169月,在我即将退休时,突然被电话告知,给我补加了一个“降低一级职称”的处罚,即由副高级职称降低为中级职称,相应职称工资也降低一级。为此,我向区教育局询问原因,他们说是市纪检部门下来检查要求严,过去没处罚的现在都要补加处罚;而当问及处理依据时,他们说是依据了省人社厅2014年下发的43号文《吉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中的第二十三条第(四)款,即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要向较低等级调整岗位,这让我产生了很多疑问,因此想请省人社厅的领导帮助我解答一下,其具体如下:

        一,我在2014年年度考核不合格,应在翌年即2015年接受相应处罚,可2015年,我并没有从工资上见到给我处罚,由于年度考核期限只有一年,一年过后当年处罚失效,原以为没事了,2015年我年度考核合格,2016年就应该一切恢复正常,可问题是,现在已经是2016年,若还是针对我原来2014年的考核不合格问题,再后补一个行政处罚,这样处理是否合规合法?个人理解,既然处罚时效期已过,就不应该事后再追加处罚,之所以在省人社厅43号文件中,并未见有相关条款的描述,其正是基于年度考核的特殊性!

        二,按省人社厅43号文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年度考核不合格,向较低等级调整岗位”,其应该指的是降低一级岗位等级,由于幼儿园没有行政岗位等级(包括园长在内,都是幼儿教师,只有职称差别),即便可以处罚,也应该参照此,在处罚有效期内降低一级当事人一年的职称工资,这一点我认可,毕竟下一年度又重新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合格后,还可以恢复原职称工资,但问题是,现在给我的处罚是把我的职称等级给降了一级,即由副高级职称降为了中级职称,这显然是对“向较低等级岗位调整”的误解,因为前面说过,“向较低一级岗位调整”指的是岗位等级,不是职称等级,所以很想问一下,这种处理,又是否合规合法?

       三,对于职称等级,个人咨询过一些高校专家,都说拿掉或降低一名教师的职称等级,是一个严肃问题,不仅需要学术部门认定,还需要经过省人社厅主管职称评定的部门认可才可实施,一般仅限于针对职称造假或严重学术不端的行为,省级以下人事管理部门是没有职权随便拿掉或降低一个人的职称的,不知专家们给出这样的说法是否正确?

       四,退一步说,对于职称降级问题,若能按照年度考核只有1年的期限,一年后,经重新考核合格后,即可解除当年处罚的原则处理,就无所谓是岗位降级还是职称等级降级,反正一年后,一切都需要重新进行考核而恢复正常,但本人多次询问过,上面给的答复都是职称降级后是不能恢复的,想恢复原职称,必须重新申请评职称,这可以说是对我致命的打击,因为我今年9月份已退休,以后再没有机会参加评职称了,这意味着我后半生要比别人要少拿一级职称工资,那么现在回过头来看,只因一次年度考核不合格,就被终身降低一级职称等级,是不是存在处罚过度的问题?可以说,自己辛辛苦苦在教育战线上耕耘了36年,临退休又让我后半生背上了一个沉重的精神包袱,怎能让人接受?请问这样的处理结果,符合情理吗?

        就上述几点疑问,个人实感投诉无门、内心无助,真诚希望能得到省人社厅领导的权威答复,并责成下属主管部门予以纠正,真心希望得到各位领导的帮助!谢谢!

                


您好:

您好!您的问题由吉林市12333为您邮件回复,请您注意查收。

2016.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