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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核定表中缴费年限取值与文件规定不符 咨询 已办结
2022-06-29
我是2020年6月份企业退休职工。本人《吉林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核定表》中缴费年限取值与文件《关于统一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意见》吉人社联[2020]79号规定不符。该文件二、(十四)退休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以实际缴费月数与视同缴费月数合并计算,用于计发基本养老金时累计缴费年限保留两位小数。公式为:累计缴费年限=(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月数)/12。按该公式我的累计缴费年限=33.90年。但本人《吉林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核定表》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取值为33年,而不是33.9年。 《关于统一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意见》吉人社联[2020]79号结尾段为:本意见中各条款除以规定时间的,均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国家出台新政策时,按国家规定政策执行。文件落款时间为2020年9月30日。本人《吉林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核定表》页脚处显示经办时间为:2021-01-09。表明本人该核定表中内容计算和填写都是在《关于统一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意见》吉人社联[2020]79号下发后完成的,所以我的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取值应按该文件二、(十四)规定计算,累计缴费年限=33.90年,而不是33年。希望对我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取值给予重新合理计算,谢谢!

您好:

您好!2004年,按照国家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部署和要求,我省作为制度改革先行试点省份,根据国家养老保险制度顶层设计框架,结合我省实际,印发《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政发〔2004〕28号),其基础养老金的计算是根据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和指数化平均工资以及缴费年限确定的,实际考虑了实际缴费工资基数的高低,以及全部缴费年限的长度。其中明确规定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原行业统筹单位按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下同)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明确缴费年限按照整年计算。

2022-06-23 14: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