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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认定 咨询 已办结
2020-12-01
本人为2001届硕士研究生,于2001年6月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于2001年8月签订劳动合同,单位性质为民办非企业的高校。用人单位于2005年1月开始给缴纳保险,之前单位未给任何人缴纳保险。2017年我根据长春市针对在长工作的大学毕业生允许补交养老保险的规定,补交了1998年7月至2004年12月这一段时间的养老保险,即自本科毕业至单位给交保险的这一段时间的保险,但未能补交失业保险。我于2020年8月份通过省直事业单位招聘工作调转到省直高校工作,现单位人事部门说我的工龄认定是根据原单位养老保险缴纳的时间开始计算,个人补交部分因没有失业保险不能成为认定工龄的依据,即使有单位合同和工资流水也不认。我想咨询一下这种工龄认定标准是否有法律依据。我2001年8月到2004年底的这一段工作年限如何认定为工龄。之前我咨询过,回复让我咨询是长春市社会保险局,我又咨询了长春市社保局,说我这个是省属高校,让我咨询省级部门。企盼答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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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3 09:3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