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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2009年大学毕业生,于2011年7月通过省民政厅、组织部等部门联合举办的“大学生社区主任助理选聘考试”成为一名“社区助理”。在社区工作两年半之后,2014年1月考入我市公安局,成为国家公务员。今年在捋顺工资的过程中,我发现自己在基层工作期间的工龄并未记录到档案中,询问组织部门后,以“基层工作期间未缴纳社保”为由,不予认定工龄。
我在社区工作期间单位从未给我办理过社保相关手续,由于我市民政部门为社区工作人员缴纳的社保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就是以个人行为缴纳的社保,然后凭票据单位给予一定补贴。这种缴纳方式是否合规合理暂且不论,主要城居保是不能补缴的,所以即便我愿意自掏腰包补缴全部费用,也是不能的。
查阅相关文件,2016年吉林省人社厅发布了《关于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养老保险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6】40号),其中“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或个体经营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份,个人自愿,可从毕业当月起,按照当年的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时间不得早于1996年。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补缴年限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并作为计算工作年限的依据。高校毕业生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人的《毕业证》。此项政策期限至2017年底。”
请问像这种有利于大学生的扶持政策会否再次启动?针对我的这种情况,如果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的方式参加社保,是否可以计算工龄?如果没有相关政策支持补缴,那么我该如何找回我这两年半的工龄?盼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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