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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劳动模范退休待遇问题 咨询 已办结
2020-05-08
您好!省劳动模范退休时,按照《吉林省政府关于职工劳动模范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吉政发[1989]18号文件第十条,第四款规定: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劳动模范,退休费可加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十,但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2020年10月份退休的省劳动模范,是否加发退休工资比例?(本人2004年获得省劳动模范,2006年5月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如果有新的省劳动模范相关待遇,麻烦一并通知。谢谢!

您好:

您好!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请您联系吉林市工资福利处电话:0432--62048879.

2020-05-09 16:2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