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76 号)《体育总局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动防护师专业职称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体人字〔2024〕390号)等有关政策规定,为适应吉林省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运动防护专业技术人才,建设高素质的体育人才队伍,结合我省实际,省体育局、省人社厅联合起草了《吉林省运动防护师职称评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9月5日至9月24日;请于2024年9月24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省体育局或省人社厅。
省体育局联系电话:0431-88616833
省人社厅联系电话:0431-88693313
邮箱:49370198@qq.com
附件:《吉林省运动防护师职称评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9月4日
附件
吉林省运动防护师职称评审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吉林省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体育专业技术人才,建设高素质的体育人才队伍,根据《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76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吉林省范围内从事运动防护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申报运动防护师专业职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运动防护师指从事运动损伤和运动疾病预防、评估、急救、治疗、康复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运动防护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运动防护师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初级运动防护师、中级运动防护师、高级运动防护师、正高级运动防护师。
第五条 运动防护师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第六条 全省运动防护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督指导下由省体育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省体育局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运动防护师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每年从运动防护师系列职称评审专家库中抽取部分专家组成运动防护师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负责全省运动防护师职称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 运动防护师职称评审采取审核和答辩相结合的方式。申报人员须完成运动防护师岗位培训且取得结业证书方可申报。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八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备从事运动防护工作必备的身心条件。
第九条 从事运动损伤和疾病预防、评估、急救、治疗、康复的专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运动防护能力,切实履行运动防护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第十条 申报人员的学历专业背景,应为体育、医学相关或相近专业。体育、医学相关或相近专业包含:体育学类、生物医学工程类、临床医学类、医学技术类、中医学类、健康管理与促进类、基础医学类、药学类、运动康复类、运动防护类专业等。
第十一条 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要求,并完成相应级别岗位培训,通过理论考试和实践操作考核。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近3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以下的人员。
(二)近5年评审发现有证书、学术、业绩、经历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
(三)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四)在工作中造成重大损失并负有专业技术责任或定性为责任人的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五)违反反兴奋剂工作规定的人员。
(六)纳入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员。
第三章 初级运动防护师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学历与资历
申报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1年。
(二)具备硕士及以上学位,从事运动防护工作。
第十四条 专业能力和工作业绩
申报人员应基本掌握运动防护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运动防护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完成日常的运动防护任务,胜任一般难度的运动防护工作,具备以下实践操作的能力:
(一)对常见运动损伤和疾病采取较全面的预防措施。
(二)执行运动防护应急预案,进行基本的运动损伤与疾病的现场急救处理工作。
(三)基本掌握运动损伤和疾病的物理检查与评估方法。
(四)协助医生开展常规的治疗康复工作。
第四章 中级运动防护师评审条件
第十五条 学历与资历
申报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5年。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4年。
(三)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2年。
(四)具备博士学位,从事运动防护工作。
第十六条 专业能力和工作业绩
申报人员应掌握运动防护专业理论和知识,熟悉运动防护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长期服务运动队,完成300个下队单元以上的运动防护工作量;能够完成较高难度的运动防护任务,提供1份独立完成的运动防护典型疑难案例。具备培养、指导初级运动防护师的能力,并具有以下业绩条件(博士学位除外):
(一)优秀运动队的运动防护师
保障2年以上且在保障期内或保障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2年内,单人项目2人次以上获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或全国青年最高水平比赛冠军;集体球类项目和团体项目1次以上获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前6名。
(二)中专体育运动学校的运动防护师
向优秀运动队输送直接保障1年以上运动员单项4人、或集体项目8人。同时须取得下列比赛成绩之一:
1.保障1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3年内,单人项目2人次以上获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或全国青年最高水平比赛冠军;集体球类项目和团体项目1次以上获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前6名。
2.保障1年以上且在保障期内的运动员,单人项目2人次以上获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或全国青年最高水平比赛前3名、或全国少年最高水平比赛冠军;集体球类项目和团体项目2次以上获全国青年及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或全国少年最高水平比赛前8名。
(三)业余体校的运动防护师
向中专体育运动学校输送直接保障1年以上运动员6人。同时须取得下列比赛成绩之一:
1.保障1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5年内,单人项目2人次以上获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或全国青年最高水平比赛冠军;集体球类项目和团体项目1次以上获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前6名。
2.保障1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3年内,单人项目2人次以上获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或全国青年最高水平比赛前3名、或全国少年最高水平比赛冠军;集体球类项目和团体项目2次以上获全国青年及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或全国少年最高水平比赛前3名。
3.保障1年以上且在保障期内的运动员,2人次以上获得省运会冠军,4人次以上获得省级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第五章 高级运动防护师评审条件
第十七条 学历与资历
申报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中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5年。
(二)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2年。
第十八条 专业能力和工作业绩
申报人员应较系统掌握运动防护专业理论和知识,掌握国内外运动防护领域前沿技术手段和方法,对运动防护工作有较深入的研究。
取得中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长期服务运动队,完成500个下队单元以上的运动防护工作量;独立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身份公开发表2篇运动防护等相关方面的论文,或2项以上运动防护方面的其他代表性成果;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完成高难度运动防护任务,提供3份独立完成或主持的运动防护典型疑难案例。具备培养、指导初、中级运动防护师的能力,并具有以下业绩条件:
(一)优秀运动队的运动防护师
保障2年以上且在保障期内或保障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2年内,单人项目2人次以上获得奥运会参赛资格、或世锦赛、世界杯赛前8名、或亚运会前3名、或全运会前3名;单人项目3人次以上获得亚锦赛、亚洲杯赛冠军;单人项目5人次以上获得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冠军;集体球类项目和团体项目2次以上获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前3名。
(二)中专体育运动学校的运动防护师
向优秀运动队输送直接保障1年以上运动员单项12人、或集体项目15人。同时须取得下列比赛成绩之一:
1.保障1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3年内,单人项目2人次以上获得奥运会参赛资格、或世锦赛、世界杯赛前8名、或亚运会前3名、或全运会前3名;单人项目3人次以上获得亚锦赛、亚洲杯赛冠军;单人项目5人次以上获得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冠军;集体球类项目和团体项目2次以上获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前3名。
2.保障1年以上且在保障期内的运动员,单人项目5人次以上获得全国青年最高水平比赛冠军;集体球类项目和团体项目2次以上获得全国青年最高水平比赛前3名、或全国少年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三)业余体校的运动防护师
向中专体育运动学校输送直接保障1年以上运动员单项12人、或集体项目15人,并输送后有6名入选省优秀运动队。同时须取得下列比赛成绩之一:
1.保障1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7年内,单人项目2人次以上获得奥运会参赛资格、或世锦赛、世界杯赛前8名、或亚运会前3名、或全运会前3名;单人项目3人次以上获得亚锦赛、亚洲杯赛冠军;单人项目5人次以上获得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冠军;集体球类项目和团体项目2次以上获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前3名。
2.保障1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5年内,单人项目5人次以上获得全国青年最高水平比赛冠军;集体球类项目和团体项目2次以上获得全国青年最高水平比赛前3名、或全国少年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第六章 正高级运动防护师评审条件
第十九条 学历与资历
取得高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5年。
第二十条 专业能力和工作业绩
申报人员应系统掌握运动防护专业理论和知识,全面掌握国内外运动防护领域前沿技术手段和方法,对运动防护工作有深入的研究,在运动防护领域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引领示范作用。
取得高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长期服务运动队,完成700个下队单元以上的运动防护工作量;独立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身份公开发表2篇运动防护等相关方面的论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或2项以上公开发表的运动防护方面的其他代表性成果;能解决本专业重大技术问题,完成高难度运动防护任务,提供5份独立完成或主持的运动防护典型疑难案例。具备培养、指导高级及以下运动防护师的能力,并具有以下业绩条件之一:
(一)保障2年以上且在保障期内或保障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2年内,获得1次奥运会前3名、或2次奥运会前6名、或3次亚洲及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冠军、或5次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二)保障2年以上的运动员,20名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其中有8人进入国家队,并获得2次奥运会前3名、或3次奥运会前6名、或3次亚洲及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冠军、或5次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第七章 破格评审条件
第二十一条 业绩特别突出的运动防护师,可不受学历、年限、论文等要求限制,破格申报职称。具体如下:
(一)申报中级运动防护师
累计保障2年以上且在保障期内或保障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2年内,获得奥运会录取名次或亚运会、全运会前3名的主管运动防护师。
(二)申报高级运动防护师
累计保障2年以上且在保障期内或保障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2年内,获得奥运会第二、三名,或世界最高水平比赛、亚运会、全运会冠军累计3次以上(集体球类项目2次以上)的主管运动防护师。
(三)申报正高级运动防护师
累计保障2年以上且在保障期内或保障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2年内,获得奥运会冠军的主管运动防护师。
第八章 申报程序
第二十二条 本人申报与承诺。申报人员应向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有关程序申报。同时承诺对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和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单位审核与推荐。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核。将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工作业绩、学术成果、获奖情况等内容,在本单位公共场所或工作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二十四条 申报方式。申报材料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申报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登录吉林省职称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第九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五条 审核。评委会对申报人员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第二十六条 答辩。评委会对申报运动防护师系列职称评审人员进行现场答辩。答辩采取量化赋分形式。
第二十七条 例会。评委会根据审核情况和答辩量化赋分结果,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评审通过人员,超过三分之二票为通过。
第二十八条 公示。评审结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颁发资格证书。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大、中、小学校体育运动防护师的职称评价标准对应优秀运动队、中专体校和业余体校评价标准执行。经体育总局和省级体育部门认定的学生体育比赛可以参照相应的赛事层级列入职称评价条件。社会体育机构、体育俱乐部运动防护师取得相应的业绩条件,可由所在单位委托职称评审。
第三十条 文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1.凡冠以“以上”、“以下”者,均含本数(本级)。
2.“任现职”是指取得现有职称后从事与现有职称相关工作。
3.1个下队单元:是指随队开展运动防护工作半天(或满4小时),由其所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进行认定。
4.主持:领导项目(课题)团队开展工作,在项目(课题)工作中起到主导作用,对项目(课题)负总责,在科研项目中指项目的主持人(以项目下达合同书注明的为准,如无标明主持人的,以排名第一的为主持人)。
5.核心期刊:是指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数据库(CSSCI)评定的期刊,或者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评定的期刊。
6.代表性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学术论文、著作、科研项目、发明专利、编制运动防护专业国家行业标准等。
7.保障运动员:指在保障运动员防护期间,根据运动项目的不同特点,研究制定不同项目运动性伤病的防护措施,制定规范的防护标准,逐步建立运动性伤病预防制度、定期健康检查制度、伤病汇报制度、运动性伤病防治责任制度等,在运动防护过程中严格执行规定的运动防护要求。
8.运动防护师专业人员分别在不同层级训练组织服务运动员,可以自行选择一个层级运动防护师身份,按相应层级标准条件参加职称评审。
9.体育科研人员或运动医学专业技术人员或康复治疗专业技术人员转任运动防护师时,其原有的职称等级和任职年限应予以认可。但需参加相应级别之前的岗位培训,并且考试合格。
10.有效成绩:运动防护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中规定的竞赛成绩,一般指任本级运动防护师以来的累计成绩,适用于评价运动防护工作的主管运动防护师。主管运动防护师应根据其工作中发挥作用的情况、贡献大小等因素认定,同一时期内,原则上1支运动队或1名运动员认定1名主管运动防护师,辅助运动防护师的业绩条件应高于规定标准条件。
(1)评价基本标准条件中“比赛”均指体育总局和省级体育部门认定的比赛。世界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等。亚洲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总决赛)等。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球类全国顶级联赛等。省级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省运会,以及经省级体育部门认定的以其他名称组织的单项最高水平比赛。以其他名称组织的单项最高水平比赛经体育总局认定可作为世界、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全国性或省级体育社会组织可根据项目发展情况,经体育总局或省级体育部门认定,提出本项目计算有效竞赛成绩的比赛名称。
(2)所要求比赛成绩对应的项目均为奥运会、全运会所设置的大项,不包括全运会设置的群众体育、个人名义等非各省代表团参赛项目;奥运会、全运会项目属性的确定期限,分别以国际奥委会发布、全运会竞赛规程颁布的时间为依据。
(3)本条件所要求比赛成绩为竞赛规程规定的运动员代表我省参赛取得或计入带入我省的比赛成绩,省体育局批准交流代表外单位的运动员参加比赛取得的成绩,按相关规定执行。所服务的3名及以上运动员参加集体或团体(组)项目,获得同一次比赛中的同一个小项名次,按取得1个比赛成绩计算;同一名运动员或同一支运动队在冠以多个赛事名称的同一时间举行的同一小项比赛中获得的成绩,只按最高一个层次赛事成绩计算。
(4)本条件所要求的集体、团体(组)项目比赛成绩为主力队员取得的,使用非主力队员成绩参评的,比赛成绩要求应高于相应层级职称基本标准条件,应至少提高1个名次或层级,或至少增加2人次。
第三十一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3年。本条件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现行政策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条件由吉林省体育局、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