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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17-09-25 10: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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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规范健康发展,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自9月1日起至10月30日止,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及其他适应性培训的教育培训机构工作的教师,均属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资格认定范围。

  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资格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认定,由省人社厅职业技能教研室(省技工教师进修学校)负责组织实施。已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必重复认定。民办教师持证上岗情况将作为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评估的重点检查内容。

  2017年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咨询电话:0431-85510797。吉林省技工教师进修学校

  • 责任编辑: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