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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16-10-14 08: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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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通化市人社局深入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按照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调整了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三项政策,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一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因故中断缴费的人员,选择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方式进行接续的,取消年龄限制,可以选择单建统筹方式或统账结合的方式,按照对应的缴费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接续医保关系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应按补交费用当年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不足累计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费。

  二是原退休人员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一定比例,单位需要继续缴费的,可将超出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比例的退休缴费人员,按补足十五年的实际缴费年限的规定,一次性趸缴,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三是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与参保职工在缴费年限规定上完全一致,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累计缴费年限(扣除视同缴费年限后)最低为满十五年。

  上述政策的出台,不仅让企业退休人员早日享受了退休待遇,还让灵活就业人员减少了缴费年限,并为企业累计节省缴费资金近千万元。(通化市人社局)

(责任编辑: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