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当前位置:首页>公示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18-11-12 09:15:00
  • 来源:
  • 作者:
  • 字体显示:

省人社厅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只跑一次”事项(4月份,第一批公布)

单位名称(盖章):               24大项 (含社保局4项、公务员局1项)                 

序号

实施
部门

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理事项名称

涉及的行政权力或
公共服务事项名称

事项
类型

面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

年办
件量

法定依据

备注

行政权力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1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行政许可

B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国务院令第372号)第十二条第三款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2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审批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审批

 

行政许可

B

10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第二十七条申请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由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3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行政许可

B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订)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4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

设立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审批 

设立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审批 

 

行政许可

B

5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第11项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技师学院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5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

地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设立审批

地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B

5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75日主席令第28号,2009827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2.
《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第三条:……(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审查批准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站(所)……。

 

6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

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备案

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备案

 

其他职权

B

80

1.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国发〔198627)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组织。评审委员会应以民主程序进行工作。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一般应有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授权具备评审条件的下属单位直接组建、报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
2.
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吉林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吉发〔201313)深化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全面推行专业技术职务竞争聘任制度,实行评聘分开。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与待遇脱钩,只作为专业技术人才竞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依据。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任职条件。第二十八条 省人社厅分期分批对各评委会评审结果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无问题的人员,由省人社厅统一发文公布。未经省人社厅公示备案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第二十九条 经省人社厅统一验证、备案、发文公布后,各单位履行相关聘任程序。各评委会须及时将相关证表及复核材料返还各推荐单位。
4.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十六)下放职称评审权限。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政府部门在职称评价工作中要加强宏观管理,加强公共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减少审批事项,减少微观管理,减少事务性工作。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职称的整体数量、结构进行宏观调控,逐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符合条件的市地或社会组织,推动高校、医院、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对于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政府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监管,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7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

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

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

 

其他职权

B

100

1.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114)15.加速专业技术人才骨干队伍建设。重点抓好高层次骨干人才的培养,特别要注意发现和培养一批站在世界科技前沿、勇于创新和创业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具有宏观战略思维、能够组织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科技管理专家,精通国际经济贸易运作规则和法律、能够参与国际竞争的高级专业人才。要改进政府特殊津贴工作,突出重点,提高津贴标准。要采取特殊措施,提高特殊重要人才的工资待遇。要研究建立国家重要人才安全管理工作体制。中央组织部要进一步做好直接联系杰出专家的工作。各级党委、政府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和改进专家管理工作,探索新形势下加速专业技术人才骨干队伍建设的新思路。
2.
《吉林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管理实施方案》(吉人联字〔2004114号)省人事厅审查上报人选的材料,交各专业评审组初评。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审组提交的吉林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初定人选进行综合评议,确定吉林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考察人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组织对评审委员会确定的吉林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考察人选进行考察。将评选和考察情况汇总整理,报送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主管领导审批后,对入选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入选名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联合发文公布。3.《吉林省拔尖创新人才工程实施方案》(吉人联字〔200359号)为加强对“工程”工作的领导,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和省科技厅组成“工程”领导小组,共同负责“工程”的实施。根据培养目标的要求,重点抓好一、二层次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培养工作,特别是培养造就一批冲击世界科技前沿、勇于创新和创业的杰出人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办“工程”实施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专家管理处。

 

8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审核推荐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审核推荐

 

其他职权

B

500

    1.《关于在吉林省进行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人专发〔19907)
吉林省所有博士后流动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有关管理工作,统一归口由吉林省人事厅负责。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787号)
省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省(区、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实施细则,开展进出站管理、经费资助、评估考核、服务保障等工作。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设站3年以上、近3年累计招收博士后人员不少于6人、博士后工作成效突出的,经省级博士后管理部门推荐、全国博管办核准,可独立招收博士后人员。园区类工作站设立、注销分站,由省级博士后管理部门核准,报全国博管办备案。对通过出站考核的博士后人员发放《博士后证书》。《博士后证书》一般由省级博士后管理部门或设站单位印发。

 

9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

企业年金备案

企业年金备案

 

其他职权

B

10

《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第九条  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变更或者终止后10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通知受托人。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清算,并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相关规定处理。

 

10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

中省直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退职)资格认定

中省直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退职)资格认定

 

其他职权

B

6000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第四条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1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行政许可

B

129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830日主席令第70号,20154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2.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1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86项: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第88项: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实施机关: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第89项: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3.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4号第九条 审批机关应当在接到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核完毕,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12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

中省直企业职工退休资格审核

中省直企业职工退休资格审核

 

其他职权

B

30360

1.《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第四条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 第四条第二款 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男职工年满60岁、女干部年满55岁、女工人年满50岁退休的,仍由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原行业统筹企业的职工退休,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3.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13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

省人才开发资金集中资助人才项目

 

省人才开发资金集中资助人才项目

公共服务

B

根据申报

《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吉财社〔2017455号)第三章 使用范围第十一条 人才激励(三)集中资助资金。对推动我省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新兴产业形成,打造品牌产品的急需引进和培养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在我省从事科技创新研发、技术升级革新、成果推广转化等 工作提供相应的科研活动经费补助和一定的个人生活补贴。

 

14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

集体合同审查

集体合同审查

 

其他职权

B

25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2.
《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十二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15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的,加收滞纳金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的,加收滞纳金

 

行政强制

B

10

1.《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3〕第20)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16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

核定参保单位缴费基数

核定参保单位缴费基数

 

其他职权

B

1200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3〕第20)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等工作。

 

17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

医疗工伤保险业务档案查询利用

 

医疗工伤保险业务档案查询利用

公共服务

C

13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档案局 第3号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认真落实档案保管、保密、利用、移交、鉴定、销毁等管理要求,保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严防毁损、遗失和泄密。

 

18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

出具医疗保险信息证明

 

出具医疗保险信息证明

公共服务

C

5795

《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吉政办发【200153号)。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省直单位均应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其中新成立的省直单位, 应当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依法终止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省医保中心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

 

19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

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公共服务

C

15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章第69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20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

省直行业单位城镇职工单位缴费基数申报

 

省直行业单位城镇职工单位缴费基数申报

公共服务

B

200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

 

21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

省直行业单位城镇职工单位养老、失业和个体人员保费征缴

省直行业单位城镇职工单位养老、失业和个体人员保费征缴(当期征收  、退收退款)

 

行政征收

B

5800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59号),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之用人单位和个人。《吉林省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2.0版》第二十二条  审核《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表9)无误后,通知稽核审计、账户管理、征缴、待遇审核等环节进行相关处理。缴费人员减少(除死亡),须先缴清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承债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划拨资金予以补齐)后,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或中(终)止手续。对已达到退休年龄,仍然缴纳养老保险费,经确认应退回多缴金额时,应由参保单位或个人填写《养老保险费退款审批表》(表12),由征缴部门为其办理退款手续,并通过个人账户环节调整其个人账户情况,按报批程序审批后,送基金管理部门为其支付退款金额。

 

22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

省直行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省直行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公共服务

c

400000

1.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利用异地退管系统开展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97号)附件一《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办理;2.依据《关于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外领函[2015]660号)附件《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办理;3.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直行业单位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社保〔201637号)第三章第五条规定“退休人员原则上每年应以本人出生月份为周期进行一次认证”。

 

23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查询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查询

公共服务

c

1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我国已开放的档案,须经我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其前往的档案馆的同意。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馆长同意,必要时报请上级主管机关审查批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内的档案机构所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主要供本单位利用,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如需要利用,必须经过档案保存单位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1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提供利用的档案,应当逐步实现以缩微品代替原件。档案缩微品和其他复制形式的档案,载有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第23条 向档案馆移交、捐赠的档案,归国家所有,寄存在档案馆的档案,归寄存者所有。档案馆对寄存的档案,不得任意提供利用,如需提供利用,必须征得寄存者的同意。第25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单位公布:(一)保存在档案馆的,由档案馆公布,必要时还应当征得档案形成单位的同意,或者报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后公布;(二)保存在各单位档案机构的,由本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后公布。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档案馆同意或者上述主管机关的直接授权或者批准,均无权公布档案。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其所有者向社会公布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其他公民的利益,必要时,应当申请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集体和个人寄存于档案馆和其他单位的档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公布,如需公布必须征得档案所有者的同意。《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第10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6.8.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将可开放的业务档案对社会和个人提供检索和查询服务。档案查询服务应符合GB/T27768的规定。适用对象及范围如下:a)参保单位可查阅本单位的业务档案b)参保人可查阅本人的业务档案c)国家和本地区行政部门可根据相关规定查阅业务档案。d)其他部门或社会组织等可依法或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查阅业务档案。

 

  • 责任编辑: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