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盖章): 共24大项 (含社保局4项、公务员局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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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实施 |
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理事项名称 |
涉及的行政权力或 |
事项 |
面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 |
年办 |
法定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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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事项 |
公共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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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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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B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国务院令第372号)第十二条第三款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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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审批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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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B |
10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第二十七条申请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由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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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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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B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订)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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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 |
设立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审批 |
设立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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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B |
5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第11项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技师学院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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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 |
地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设立审批 |
地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设立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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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B |
5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28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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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 |
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备案 |
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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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职权 |
B |
80 |
1.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国发〔1986〕27号)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组织。评审委员会应以民主程序进行工作。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一般应有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授权具备评审条件的下属单位直接组建、报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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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 |
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 |
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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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职权 |
B |
100 |
1.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1〕14号)15.加速专业技术人才骨干队伍建设。重点抓好高层次骨干人才的培养,特别要注意发现和培养一批站在世界科技前沿、勇于创新和创业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具有宏观战略思维、能够组织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科技管理专家,精通国际经济贸易运作规则和法律、能够参与国际竞争的高级专业人才。要改进政府特殊津贴工作,突出重点,提高津贴标准。要采取特殊措施,提高特殊重要人才的工资待遇。要研究建立国家重要人才安全管理工作体制。中央组织部要进一步做好直接联系杰出专家的工作。各级党委、政府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和改进专家管理工作,探索新形势下加速专业技术人才骨干队伍建设的新思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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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 |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审核推荐 |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审核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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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职权 |
B |
500 |
1.《关于在吉林省进行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人专发〔1990〕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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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 |
企业年金备案 |
企业年金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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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职权 |
B |
10 |
《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第九条 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变更或者终止后10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通知受托人。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清算,并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相关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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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 |
中省直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退职)资格认定 |
中省直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退职)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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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职权 |
B |
6000 |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第四条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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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 |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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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B |
129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主席令第70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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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 |
中省直企业职工退休资格审核 |
中省直企业职工退休资格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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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职权 |
B |
30360 |
1.《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第四条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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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 |
省人才开发资金集中资助人才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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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才开发资金集中资助人才项目 |
公共服务 |
B |
根据申报 |
《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吉财社〔2017〕455号)第三章 使用范围第十一条 人才激励(三)集中资助资金。对推动我省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新兴产业形成,打造品牌产品的急需引进和培养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在我省从事科技创新研发、技术升级革新、成果推广转化等 工作提供相应的科研活动经费补助和一定的个人生活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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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 |
集体合同审查 |
集体合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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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职权 |
B |
25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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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 |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的,加收滞纳金 |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的,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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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B |
10 |
1.《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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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 |
核定参保单位缴费基数 |
核定参保单位缴费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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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职权 |
B |
12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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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 |
医疗工伤保险业务档案查询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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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工伤保险业务档案查询利用 |
公共服务 |
C |
13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档案局 第3号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认真落实档案保管、保密、利用、移交、鉴定、销毁等管理要求,保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严防毁损、遗失和泄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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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 |
出具医疗保险信息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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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医疗保险信息证明 |
公共服务 |
C |
5795 |
《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吉政办发【2001】53号)。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省直单位均应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其中新成立的省直单位, 应当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依法终止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省医保中心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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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 |
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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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
公共服务 |
C |
15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章第69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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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 |
省直行业单位城镇职工单位缴费基数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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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行业单位城镇职工单位缴费基数申报 |
公共服务 |
B |
200 |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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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 |
省直行业单位城镇职工单位养老、失业和个体人员保费征缴 |
省直行业单位城镇职工单位养老、失业和个体人员保费征缴(当期征收 、退收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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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
B |
5800 |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59号),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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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 |
省直行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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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行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
公共服务 |
c |
400000 |
1.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利用异地退管系统开展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97号)附件一《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办理;2.依据《关于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外领函[2015]660号)附件《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办理;3.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直行业单位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社保〔2016〕37号)第三章第五条规定“退休人员原则上每年应以本人出生月份为周期进行一次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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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 |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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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查询 |
公共服务 |
c |
1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我国已开放的档案,须经我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其前往的档案馆的同意。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馆长同意,必要时报请上级主管机关审查批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内的档案机构所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主要供本单位利用,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如需要利用,必须经过档案保存单位的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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