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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26-05-29 08:39:00
  • 来源:
  • 作者: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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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吉林省校外培训机构综合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6-2028年)》精神,为规范职业技能培训市场秩序,保障学员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现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规范经营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做到证照齐全,亮证经营。实际经营地址、培训项目、业务范围须与登记及审批信息一致,不得擅自变更或超范围经营。严格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培训类型(学科类/非学科类)、内容(职业工种)开展培训,严禁无证办学、超范围办学、变相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培训内容不得涉及低俗、暴力、迷信等内容。机构从业人员须具备相应资质(职业资格证、技能等级证书等)。
  二、规范签订培训合同或协议,严禁签订“霸王条款”或阴阳合同。不得诱导或指导学员贷款培训。收费标准须明码标价,公示培训项目、时长、单价、退费规则等内容,严禁虚构原价、虚假折扣、价格欺诈、恶意涨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广告发布须符合市场监管部门规定。严禁发布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广告。广告内容须真实、合法、准确,不得对培训效果、师资、考证、推荐工作等作出虚假或引人误解的承诺。
  四、不得开展垄断、串通涨价、商业诋毁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不得向学员推销与培训无关的商品或服务。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规范财务核算,主动接受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
  五、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规范备课、授课、考核等环节,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定期开展师德师风,业务能力培训,不得泄露学员个人信息,保护隐私安全。
  六、定期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培训计划、收费标准、从业人员信息,及时报备培训场地、项目、人员等变更事项。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
  七、培训场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培训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不得在居民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仓储用房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所开展培训。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畅通,严禁堵塞、占用、锁闭;外窗、阳台不得设置铁栅栏、广告牌等影响逃生的障碍物,疏散门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设置门槛、台阶。
  八、按规定配齐配足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烟感报警器、喷淋系统等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检测、维护、更换,确保完好有效。三层及以上楼层须配备逃生绳、应急包等避难自救器材。消防设施器材须设置在醒目、便于取用的位置,不得遮挡、挪用。
  九、严禁违规使用明火、大功率电器(电暖器、电磁炉等),不得私拉乱接电气线路,线路须穿管保护,厨房(如有)须与教学区防火分隔,使用燃气须安装泄漏报警装置,定期清理油烟管道。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酒精、燃气罐、化学试剂等),特殊教学需求须单独备案。
  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营业期间每2小时开展不少于1次防火巡查,每月开展全面安全自查,建立隐患台账并立即整改。制定火灾、地震等应急疏散预案,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对从业人员开展常态化消防培训,新员工入职前须完成消防安全教育。
  十一、严格遵守本告知书所列要求,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全面自查自纠,立行立改,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采取责令整改、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等处罚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请各培训机构严格自律,规范经营,共同维护职业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障学员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5月15日    


 
(责任编辑:吉林省人社厅_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