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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21-10-13 15: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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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政函〔2021〕6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长春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80元, 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9元/小时;吉林、松原市区,延吉市、珲春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6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8元/小时;四平、辽源、通化、白山市区和前郭县、抚松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4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7元/小时;白城市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和其他县(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4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6元/小时。

  此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期为2021年12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1年9月30日

  • 责任编辑:吉林省人社厅_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