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当前位置:首页>公告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21-09-30 10:26:00
  • 来源:
  • 作者:
  • 字体显示:

  吉人社联〔2021〕147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社局、文广旅局,中省直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播音主持专业人员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着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媒体的形象,承担着坚持正确导向、传播先进文化、引领文明风尚的重要职责。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 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8〕37号)精神,加快我省播音主持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深化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9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吉林省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广播电视局

  2021年9月26日

  

  

  吉林省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播音主持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全省广播电视及网络视听事业的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深化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9号)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播音主持专业特点,制定本评审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省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一级播音员主持人、主任播音员主持人和播音指导。

  第三条 对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四条 促进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取得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符合二级播音员主持人基本标准的,视为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不再进行二级播音员主持人的职称评审。

  第五条 本评审办法适用于在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和其他提供视听服务机构中从事播音主持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已取得其他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播音主持专业职称评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申报播音主持专业职称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2.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性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热爱党的新闻事业,具有坚持正确导向、传播先进文化、引领文明风尚的职业使命感。

  3.恪守职业道德,树立健康向上的声屏形象,自觉抵制低级趣味和不良风气,传播和弘扬先进文化。

  4.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备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语言能力、实操业务技能和传播方法创新能力。

  5.按照国家和吉林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6.通过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近3年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以下的人员;

  (二)近3年受警告以上处分的人员;

  (三)近5年审查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业绩成果、伪造佐证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

  第三章 评价条件

  第九条 播音主持专业人员申报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第七条所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各级别相应的评价条件。

  第十条 二级播音员主持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基本掌握播音主持基础理论和语言表达技巧,对本专业有关的科学文化知识和政策有一定了解。

  2.胜任一般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直播和录播中的播音主持任务,较少出现播出错误。

  3.具有实践操作能力,语言表达符合节目的基本要求,能对播音主持业务提出建设性意见。

  4.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播音主持岗位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播音主持工作任职满3年。

  第十一条 一级播音员主持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掌握播音主持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语言表达技巧,有较广泛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

  2.独立承担各类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直播和录播中的播音主持任务,播报主持固定的常设栏目、节目,极少出现播出错误。

  3.初步掌握某些节目的采编制作或主持节目的实践操作能力,擅长某类节目的播音主持,有鲜明的播音特色,能够写出一定水平的业务专题总结。

  4.具有组织和指导二级播音员主持人开展工作的能力。

  5.能较好地完成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等各类节目的播音主持任务,尤其是能较好地完成紧急或突发性的直播任务,参与过重大活动、重大题材报道任务,成绩较显著。每年从事播音的时间不少于90个工作日,或从事其他节目主持的次数不少于20期。

  6.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任职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任职满4年。

  第十二条 主任播音员主持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比较系统地掌握播音主持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播音创作、主持规律,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2.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胜任范围较广、难度较大的多类型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的播音主持任务。具有良好的公众形象,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3.掌握采编制作或主持节目的能力,业务上有显著专长和特色,能写出有一定水平的业务总结或专业论文、论著。

  4.具有担任播音主持教学和培养播音员、主持人的能力,能够组织和指导一级播音员主持人、二级播音员主持人完成本职任务,能够独立鉴别播音质量、主持水准,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5.能很好地完成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等各类节目的播音主持任务,尤其是能很好地完成紧急或突发性的直播任务,参与3次以上重大活动、重大题材报道任务,成绩显著。每年从事播音的时间不少于90个工作日,或从事其他节目主持的次数不少于20期。

  6.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任职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任职满5年。

  第十三条 播音指导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播音专业理论和创作规律有系统深入的研究,科学文化知识广博,政策理论水平高,学术造诣深。

  2.工作业绩突出,胜任高难度的各类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播音主持工作,承担重大宣传报道、重要节目栏目的播音主持任务。具有良好的公众形象和较强的社会影响力,享有较高声誉。参与5次以上重大活动、重大题材报道任务,成绩显著。每年从事播音的时间不少于90个工作日,或从事其他节目主持的次数不少于20期。

  3.通晓播音主持业务,在实践中有所创新,有独特的播音主持风格,具备较高的采编制作或主持节目的能力。能够提出对本专业有指导意义的研究课题,教育、教学、研究中有较大影响力的原创性成果。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业务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组织和指导播音员、主持人完成各种重大宣传播音主持任务,具有较强的检查、审评播音质量的能力,能够解决业务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在促进播音主持业务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5.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主任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任职满5年。

  第十四条 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十五条 广播电视领域各级各类奖项、荣誉称号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参考之一。突出对代表性成果的评价,不搞简单量化评价,重大贡献、高影响力传播、重大原创性成果可“一票决定”。

  第十六条 在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除从事教育、教学、指导等有关工作且研究属性明显的专业岗位外,淡化论文要求,论文著作作为职称评审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七条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资格年限等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破格申报。

  1.作为播音员主持人在宣传报道工作中表现突出,被省部级以上部门表彰奖励的;

  2.作为播音员主持人代表我省参加全国广播电视及网络视听有影响力的重大赛事取得优异成绩的;

  3.业绩突出,入选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领军人才、青年创新人才工程”的。

  第十八条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县以下企事业单位从事播音主持工作10年以上,实践证明能胜任相应岗位要求的,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第十九条 对在宣传思想、新闻舆论战线上作出重大贡献的,可放宽资格年限条件限制,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第二十条 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适当放宽资格年限条件限制。

  第二十一条 破格申报前,应将申报人员的破格申报情况在本单位公众场所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所在单位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报送评审受理部门并附相关证实材料。

  第五章 申报和评审

  第二十二条 本人申报与承诺。申报人员应向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有关程序申报。同时承诺对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和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单位审核与推荐。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员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将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工作业绩、学术成果、获奖情况等内容,在本单位公众场所或工作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单位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负责对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工作业绩、学术成果、获奖情况等进行初审,省广播电视局负责对上述资料进行复核。

  第二十四条 评审程序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吉林省职称评审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省级评审结果在吉林省广播电视局官方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颁发资格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职称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认可的院校和经批准认可的部队院校所授予的学历学位,以及中央党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所授予的学校学历。

  第二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申评上一级职称时,所提供的业绩成果,必须是在取得现岗位级别职称后重新获得的且与申评专业相关的业绩。

  第二十八条 因工作岗位变动参加职称改职的人员,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后,可按本办法规定的评价标准条件参加改职评审;改职后评审高一级职称时,专业完全相同或专业相近的,改职前和改职后的职称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系列和专业不同的,改职任职年限不能连续计算,从取得现职称资格之日算起。

  第二十九条 文中“艰苦边远地区”,暂按《吉林省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和类别名单》掌握。

  第三十条 申评人员的专业工作年限、毕业年限、任现职时间及业绩成果(以实物为准)有效期均按照上一年度12月31日计算。

  第三十一条 文中“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 责任编辑:吉林省人社厅_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