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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20-07-02 10: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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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人社联字〔2019〕73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统计局:

  为加强和改进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和服务,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9号)要求,根据《统计法》有关规定,在总结近年来企业薪酬试调查工作的基础上,现就建立我省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

  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是深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是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公共信息服务的重要内容。通过开展企业薪酬调查并发布不同职业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信息、不同行业企业人工成本信息,对指导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发挥市场在工资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对开展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调查比较、形成科学的公务员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对引导劳动力有序流动、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建立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制度

  (一)目标任务。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到2020年,建成国家、省、市三级企业薪酬调查体系。各地要按照统一要求,建立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制度,做好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的发布工作。已建立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的地区,要按本通知要求实施制度并轨。

  (二)调查方法和频率。企业薪酬调查为抽样调查,省、市两级调查采用统一的调查方案,每年3—6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开展,调查上年度全年数据。原则上以国家基本单位名录库或者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人单位基础信息库为抽样框,根据规定的抽样参数要求分级抽取企业样本进行调查。部级样本不满足调查要求时,由省级统计部门或者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抽样样本框,选取样本企业予以补充、替换。省级调查委托各地具体实施,省级样本可以同时作为市级样本,调查的样本企业应保持相对稳定,并按要求进行适当轮换。

  调查使用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开发的系统,采取被调查企业填报、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逐级审核汇总的方式开展。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调查,条件成熟时适当增加调查频率。根据工作需要,对部分行业企业按季度实施定点监测。

  (三)调查内容和范围。调查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和企业人工成本情况,包括不同职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水平、构成等相关数据,以及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人工成本水平、构成及主要经济数据。省级调查覆盖18个国民经济行业门类(90个大类;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调整,不含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以及国际组织行业门类)各类登记注册类型的企业、各类职业从业人员(不含军人和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各地调查范围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特点和市场需要确定,可细化调查行业和职业分类。各地增加调查指标的,需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后实施。

  三、建立统一的信息发布制度

  企业薪酬调查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门户网站、人力资源市场或出版物等公开渠道分级向社会公开发布,每年发布一次,时间一般不晚于第二季度。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报酬信息、企业人工成本信息以及相关技术说明等。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报酬信息主要包括:分职业中类、职业小类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报酬分位值,分管理岗位等级/专业技术职称/职业技能等级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报酬分位值。企业人工成本信息主要包括:企业人工成本水平分位值、分行业门类分规模企业人工成本水平分位值、分行业门类分规模企业人工成本效益指标(主要包括人事费用率、人工成本利润率、人工成本占总成本比重等)。分位值为高位数、上四分位数、中位数、下四分位数、低位数。各地根据市场需要可增加职业和行业更细分类的信息发布。信息发布后两周内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信息发布时要明确信息发布的主要内容、主要统计指标含义口径、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计算方法、样本量等信息。省、市根据各自选取样本量、调查结果误差情况等参数确定本级调查满足发布要求的标准,并在数据发布时对该标准进行说明。对拟发布的数据要与统计部门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原则上不满足发布要求的不发布,确需发布的应在发布时予以标注说明。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把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作为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抓好组织实施。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配备调查力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内要形成劳动关系、劳动保障监察、规划财务、信息中心等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工作格局。要加强对调查统计人员、被调查企业填报人员的培训,提高参与调查人员的专业水平,确保调查工作的有效实施。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工作。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工作所需经费,确保企业薪酬调查工作顺利开展。统计部门负责提供抽样样本框,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与同级财政、统计部门建立相关数据资源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共享信息,发挥数据对决策的支撑作用。

  (三)规范调查管理。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抽取的样本企业开展调查,保证调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要严格实行逐级审核、逐级上报制度,切实加强对企业填报数据的审核和复核,每年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确保调查数据质量。要高度重视企业数据信息安全保密工作,依托系统内部的信息中心等专门机构存储、处理数据信息,不得违规泄露数据,严禁将数据用于商业用途。调查企业要履行统计义务,负责调查数据录入和上报工作。对拒不配合调查、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虚报(瞒报)统计数据的企业,按照统计法有关规定由统计执法机构给予相应的处理,同时将企业失信信息推送至工商系统公示平台。

  (四)强化数据应用。要加强企业薪酬调查数据分析技术开发,深入挖掘、分析数据,定期形成调查分析报告,为深化工资分配制度改革、调节工资分配关系提供决策支持。

  五、建立长效机制

  各地要不断总结工作经验,查找问题和不足,制定改进措施,建立长效工作机制。选树典型,鼓励先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加大宣传工作力度,采取多种方式为企业调查提供支持和帮助,及时为企业提供劳动关系、薪酬管理等政策信息服务,发布信息尤其要与企业内部分配结合起来,为其提供更具针对性的服务,努力形成理解支持薪酬调查的稳定企业群体。

  附件:1.企业薪酬调查技术方案

        2.吉林省企业薪酬调查信息发布参考样式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统计局

  2019年6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企业薪酬调查技术方案.docx
附件2.吉林省企业薪酬调查信息发布参考样式.docx
  • 责任编辑:吉林省人社厅_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