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人社函〔2020〕54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属技工院校、高等学校、行业协会,中省直相关企业(单位):
现将《吉林省技能人才第三方评价试点工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3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人才开发处 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吉林省技能人才第三方评价试点工作方案
(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关于推进“放管服”决策部署,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19〕52号)和《关于持续征集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通告》(中就培函〔2020〕16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开展技能人才第三方评价试点工作。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十九大全面深化改革精神,认真落实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要求,服务企业转型升级,提升核心竞争力。发挥第三方评价机构在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构建技能人才企业自评与第三方评价相结合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提升技能人才的技术技能水平,为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强大的技能人才支撑。
二、目标任务
建立科学管理、规范实施、依法监管、集约运行、优化服务的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遵循技能人才成长成才规律,突出能力导向,强化业绩贡献,注重职业道德和工匠精神。构建评价方式多元、过程公正、服务优化、社会认可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认定标准,为深化职业资格改革探索路径和经验。
三、试点机构征集范围和职业(工种)范围
(一)试点机构征集范围
工作基础较好的省内企业、行业协会、高等学校、技工院校以及民办培训学校等。重点支持我省技工院校进行试点。
(二)职业(工种)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和新职业,准入类职业资格不纳入评价范围。
2.评价职业(工种)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评价活动;没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依据行业标准制定评价规范组织开展。
3.技能等级参照《国家职业标准》一般分为五级,由低到高分别是: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四、试点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试点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吉林省内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人才培养、服务为主要工作职责,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2.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运行制度,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控措施,有突发情况应急处置预案;
3.有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机构,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5名以上工作人员,满足评价工作的考评员、质量督导员,专家团队等;
4.具备相应的基础条件,符合防火、电力、照明、通风等要求。自有或租赁(租赁期限5年以上)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①办公场所应设置考务室、保密室、试卷回收室、证书信息库等;②标准教室具备线上考试能力,每间教室约30个考位;③考核场地应配备考生候考区或候考室;
5.认定设备符合技术标准要求,工位数满足认定职业(工种)在数量上的差异化需求。检测仪器、检测工具满足技术和工位数需求。有视频监控设备,桌椅、电脑、网络等设施完好;
6.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得以营利为最终目的;
7.具备承接长期性、稳定性技能人才评价的能力,自愿接受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
8.企业申请技能人才第三方认定试点工作的,须先取得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资格。
(二)具备下列条件的机构优先试点
1.申报的职业(工种)技术技能水平在业内拥有广泛影响力。
2.申报的职业(工种)曾参与相关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省评价规范、教学大纲、教材、职业技能竞赛标准的编制。
3.申报的职业(工种)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等职业培训过程中,人才培养质量高、数量大,在区域具有代表性。
五、备案材料
(一)申报报告;
(二)《技能人才第三方评价试点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
(三)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技能人才第三方认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财务制度、管理运行制度、质量管控措施、应急预案等;
(五)工作人员在岗在职证明,考评员、督导员、专家团队等人员专业知识技能水平证明,经费保障情况;
(六)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有效证明;
(七)信用报告或诚信承诺。
六、试点机构职业(工种)范围、权限
(一)试点机构为企业的,职业(工种)范围、等级权限与本企业自主评价技能人才职业(工种)、等级相一致,主要面向本企业劳务派遣人员、业务外包人员、校企合作的技工院校学生(学员)及本行业不具备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其他小微企业、用人单位等;
(二)试点机构为行业协会的,职业(工种)范围应为行业协会的主体业务,等级权限原则上县级行业协会可开展五级至四级认定、市(州)级行业协会可开展五级至三级认定、省级行业协会可开展五级至一级认定;
(三)试点机构为高等学校、技工院校及民办培训学校的,原则上职业(工种)范围为本院校的主干专业(工种),并根据办学层次及条件,开展不同等级的认定工作。
七、试点机构评价内容和方式
(一)评价内容
评价机构应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按照命题技术规程要求,命制试题试卷,建立试题库或试卷库。
1.职业能力。重点考核本职业及本岗位相关必备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技能人员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等方面的实际工作能力。
2.工作业绩。重点考核技能人员在工作中取得的业绩和成果,以及工作效率和完成产品质量的情况。技师、高级技师还包括完成主要工作项目、现场解决技术问题、技术改造和创新等方面情况,以及传授技艺、培养指导徒弟等方面情况。
3.职业道德和工匠精神。重点考核技能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崇尚诚信、正直进取、敬业专注、精益求精、创新务实、团结协作等情况。
(二)评价方式
评价机构可结合实际,综合运用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工作业绩评审、考评结合、竞赛选拔等多种认定考评方式,对考生的职业技能水平进行客观、公平、公正、科学评价。
1.认定考核。采用理论知识、技能操作考核和论文答辩等方式组织评价,考核内容根据职业标准与企业生产实际需要确定,注重考核内容与企业实际有机结合。
2.考评结合。采取理论考试、实践操作、业绩评审、业绩展示等方式,对不同类型技能人才采取不同方式进行评价。评价要重点向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能力倾斜。
3.工作业绩评审。依托工作现场、结合工作过程开展考评,通过制作产品、技术攻关、完成任务等过程中体现的职业素养、操作水平、解决问题能力等评价认定技能水平。
4.竞赛选拔。在经过备案的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可直接认定相应等级。
八、工作程序
按照自愿申报、择优遴选原则,遵循“认定推报、考核验收、指导完善、信息公开”“计划报备、过程督导、结果审核、证书信息”区分申报和实施环节。
(一)申报环节
1.认定推报。省属及以上企业(单位)直接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各市(州)、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级受理、按级推报辖区内申报试点机构,经初审合格后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推报备案。
2.考核验收。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试点机构开展文件审核、资质审查等初审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对申报试点机构开展技术评估、专家论证、现场考察等工作。
3.指导完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服务,指导试点机构完善工作方案、评价规范、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建立工作台账和管理数据库,提供命题指导和考评人员培训等服务。
4.信息公开。公布备案试点机构的名称、单位情况、地址、实施鉴定机构、监管服务机构、联系人(方式)、职业(工种)名称、等级范围、评价机构编码等。
(二)实施环节
1.计划报备。试点机构提前10个工作日将具体认定批次计划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内容包括认定批次概况、实施认定的时间地点、考核模块构成情况、参加认定人员信息以及监考员、考评员、质量督导员安排情况等。
2.过程督导。试点机构按报备的认定批次计划,组织实施各环节认定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需要选派质量督导员,对认定的关键环节进行抽查监督。
3.结果审核。试点机构应对认定结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10个工作日内将成绩信息、合格人员证书信息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
4.证书信息。对通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人员,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证书样本见附件4)。对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证书信息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全国联网查询系统(吉林智慧人社证书查询系统提供同步查询服务)查询的人员,对外公开认定结果,免费向社会提供证书信息查询服务,并纳入人才统计范围,落实相关政策。
九、时间安排
自文件印发之日启动试点,2021年12月31日(或根据国家要求)完成试点。受理备案时间为试点期间每年的3月20—30日、9月20—30日。
十、组织实施部门工作分工
(一)按照分级受理、按级推报的原则,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技能人才第三方认定试点工作统筹规划并监督实施。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本地技能人才第三方认定试点工作,规划总体布局。试点期间,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综合管理备案试点机构的实施认定工作,试点结束后,按照分级管理权限,逐步移交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试点机构的业务指导,选派行政质量督导员会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选派的技术质量督导员共同完成认定过程抽查监督工作。
(三)对职业(工种)和等级实行动态管理,试点机构可根据本地产业形态变化要求和实际生产需要,增加或减少职业(工种)、等级,调整的职业(工种)、等级应向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所需材料和工作程序参照本通知相关内容简化后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备。
(四)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认定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在吉林省开展技能人才第三方认定工作,参照《关于印发<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鉴发〔2019〕3号)流程,在吉林省备案并按吉林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进行编码。
十一、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搞好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并结合本地实际,持续推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范发展。要建立问题查处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信用档案和退出机制,受理投诉举报并核实处理。
(二)压实主体责任。按照“谁评价、谁负责、谁发证”原则,试点机构要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建立工作台账和管理数据库,主动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试点机构应建立认定工作内部监督、问题回溯、责任追究机制,做好认定事项的公告公示,主动接受考生和社会监督。
(三)落实监管服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随机抽取试点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检查,按《实施方案》开展过程性质量督导工作,并公开督导结果。
(四)做好综合评估。对试点工作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取得实质效果和成功经验的改革举措,及时总结上报;对试点方案中未尽事宜进行补充完善;对试点工作中发生失误在第一时间弥补。
联系方式:
1.省人社厅人才开发处联系人:张宇
联系电话:0431—88690531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金业大厦B座908室
2.吉林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联系人:林治纯
联系电话:0431—88690758
地址:长春市建设街2650号三楼考务科
附件:1.技能人才第三方评价试点机构基本情况表
2.技能人才第三方认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模板)
3.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试行)
4.证书样本(纸质或电子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