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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19-08-01 09: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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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人社函字〔2019〕133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企业:

  现将《吉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7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人才开发处 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吉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关于推进“放管服”决策部署,服务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发挥企业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方面的主体作用,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学技术、钻技能的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8〕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扩大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9〕83号 )等文件精神,在企业开展省级层面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试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十九大全面深化改革精神,认真落实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要求,服务企业转型升级,提升核心竞争力。着眼构建科学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体系、人才培养、使用激励机制,增强生产服务一线岗位对劳动者的吸引力,大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氛围,提升技能人才的技术技能水平,畅通技能人才成长通道,为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强大的技能人才支撑。

  二、目标任务

  初步建立科学管理、规范实施、依法监管、集约运行、优化服务的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遵循技能人才成长成才规律,突出能力导向,强化业绩贡献,注重职业道德和工匠精神。构建评价方式多元、监管有力、过程公正、服务优化、社会认可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认定标准,为深化职业资格改革探索路径和经验。开展省级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坚持试点先行,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国家部署稳步推进。

  三、试点企业范围及具备的条件

  按照自愿申报、择优遴选原则,结合实际选择部分工作基础较好的企业,重点支持我省装备制造、农产品加工、医药化工等具有区域代表性产业进行试点。建立我省试点企业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

  (一)试点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经营,按章纳税,信用良好,规范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拟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从业人员聚集、技能含量较高,且与本单位主营业务直接相关,在业内拥有广泛影响力;

  3.已建立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机制,有完备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4.按规定提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或其他经费,能够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试点企业开展工作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与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相关的耗材、人工成本等支出可纳入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列支或收取考核评价成本费用。

  5.具有完善的管理运行制度和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机构。有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队伍、质量督导人员,有相应的场地、设备和视频监控等硬件设施;

  6.评价结果与薪酬待遇挂钩。

  (二)申报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申报人员应是本企业在岗职工;

  2.符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申报要求;

  3.申报的职业(工种)应与本人实际岗位需要一致,每次限报1个职业(工种)。

  四、试点企业评价内容和方式

  (一)评价内容

  1.职业能力。重点考核本职业及本岗位相关必备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技能人员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等方面的实际工作能力。

  2.工作业绩。重点考核技能人员在工作中取得的业绩和成果,以及工作效率和完成产品质量的情况。技师、高级技师还包括完成主要工作项目、现场解决技术问题、技术改造和创新等方面情况,以及传授技艺、培养指导徒弟等方面的成绩。

  3.职业道德和工匠精神。重点考核技能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崇尚诚信、正直进取、敬业专注、精益求精、创新务实、团结协作等情况。

  (二)评价方式

  企业根据生产实际和人员情况,可采取考核鉴定、考评结合、过程化评价和竞赛选拔等方式进行评价。

  1.考核鉴定。采用理论知识、实际操作考核和论文答辩等方式组织评价,考核内容根据职业标准与企业生产实际需要确定,注重考核内容与企业实际有机结合。

  2.考评结合。采取理论考核、实践操作、业绩评审、业绩展示等方式,对不同类型技能人才采取不同方式进行评价。评价要重点向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能力倾斜。

  3.过程化考核。依托工作现场、结合工作过程开展考评,通过制作产品、技术攻关、完成任务等过程中体现出来的职业素养、操作水平、解决问题能力等评价认定技能水平。

  4.竞赛选拔。对在经过备案的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可直接认定相应等级。

  五、试点职业(工种)范围及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一)职业(工种)、人员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和新职业。技能等级参照《国家职业标准》一般分为五级,由低到高分别是: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准入类职业资格不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

  试点评价企业要在本企业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不得超范围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不得授权或委托其他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二)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企业基本情况(见附件1);

  3.《企业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方案》(见附件2);

  4.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5.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6.拟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职业(工种)、评价标准或规范;

  7.场地、设施设备、视频监控设备等资产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8.管理运行制度、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机构、人员及质量管控文件等。

  六、工作程序

  按照“试点征集、考核验收、规范备案、公布目录;开考申请、过程督导、结果审核、信息服务”区分两个环节八个步骤实施。

  (一)试点征集。印发通告,按照“分级推报”的原则,省属及以上企业直接向省人社厅提出申请,各地企业向市(州)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经审核合格后汇总向省厅推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试点企业开展实地考察、专家评估,具备条件的,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企业目录。

  (二)完善试点工作。指导试点企业制定工作方案、评价规范,提供命题指导和考评人员培训等服务。同时,指导试点企业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建立工作台账和管理数据库。试点工作方案制定完成后,报省、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估验收。

  (三)公布试点企业目录。试点工作分批进行,征集工作完成后,拟选择15家左右企业,按批次发布试点企业目录,内容包括:试点企业名称、分(子)公司情况、地址、实施鉴定机构、监管服务机构、联系人(方式)、职业(工种)名称、等级范围等。并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试行)》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赋予评价机构编码。第一批试点工作成熟后,公布后续批次试点企业目录。

  (四)实施评价。试点企业根据试点工作方案,组织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全过程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质量督导,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应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坚持职业能力考核和职业素养评价相结合,重点考察劳动者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包括与岗位技能要求相关的基本理论知识、技术要求、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规范和应急处置等技能,注重考核岗位工作绩效,强化生产服务成果、创新成果和实际贡献。

  (五)结果发布。对通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人员,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赋予证书编码,试点企业按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供的证书参考样式,统一制作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试点企业要妥善保管原始文档,实现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同时对经规范认定、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证书信息可在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全国联网查询系统(吉林智慧人社证书查询系统提供同步查询服务)查询的人员,对外公开认定结果,免费向社会提供证书信息查询服务,并纳入人才统计范围,落实相关政策,兑现相应待遇。

  七、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9年6月—7月)。启动试点工作,制定试点工作方案。

  (二)实施阶段(2019年8月—2019年10月)。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企业开展试点工作。

  1.试点征集。印发吉林省《关于征集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告》,指导各地、企业开展申报工作。

  2.考核验收。企业建立各项工作制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试点企业开展评估验收。

  3.规范备案。试点企业按要求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4.公布目录。公布第一批试点企业目录。

  5.实施评价和信息服务。考核验收合格的企业,按照“开考申请、过程督导、结果发布、信息服务”步骤实施,并做好鉴定督导和信息服务工作。

  (三)总结阶段(2019年11月—2019年12月)。对试点工作取得的阶段性成果进行总结评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召开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推进工作现场会,推广经验作法,稳步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厅领导任副组长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试点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才开发处,负责牵头编制试点方案,组织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统筹上下协调沟通,加强督促落实等具体工作。

  (二)强化制度约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企业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综合管理。构建行政监管、信用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监管体系,建立问题查处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信用档案和退出机制,受理投诉举报并核实处理。对违规失信、督查发现、社会举报和媒体报道中反映有问题的试点企业要及时进行核查,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三)承担主体责任。按照“谁评价、谁负责、谁发证”原则,企业要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建立工作台账和管理数据库,主动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确保评价工作质量。

  (四)落实监管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随机抽取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检查,按试点企业《实施方案》开展过程性质量督导工作,并公开督导结果。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做好技术支持服务和质量监管工作,建立全省统一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信息系统,加强数据资源开放共享,满足业务协同共享和大数据分析应用需要。指导企业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企业岗位要求制定工种岗位评价规范,提供命题指导、题库建设和质量督导员、考评人员培训等服务。

  (五)做好总结推广。对试点工作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取得实质效果和成功经验的改革举措,及时总结上报;对试点方案中未尽事宜进行补充完善;对试点工作中发生失误、错误在第一时间弥补、挽回和改正。

  联系方式:

  1.省人社厅人才开发处

  联系人:张宇 联系电话:0431—88690531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3336号金业大厦B座908室

  2.吉林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联系人:林治纯 联系电话:0431—88690758

  地址:长春市建设街2650号三楼考务科

  附件:1.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企业基本情况

        2.企业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方案(模板)

附件1.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企业基本情况.docx
附件2.企业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方案(模板).docx
  • 责任编辑: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