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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19-01-07 09: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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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人社办字〔2019〕1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推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贯彻落实全省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暨“只跑一次”改革会议精神,省人社厅拟下放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职业技能鉴定权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鉴定权限下放,是落实省政府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的具体体现,各地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此次下放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职业技能鉴定权限到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原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技能鉴定权限不变。《省人社厅关于同意长春市开展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试点工作的批复》(吉人社函字〔2017〕112号)同步废止。

  三、各地要抓紧制定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鉴定工作方案,落实专人管理,周密部署,统筹安排好本地区的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四、各地要科学合理设置考点,抽调精干力量充实到考务管理工作中,精心组织各级别职业技能鉴定,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五、通过职业技能竞赛、技能人才评选、人才激励等方式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县(市)负责本级初级(五级)、中级(四级)证书核发;梅河口市、公主岭市负责本级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证书核发;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负责本级初级(五级)、中级(四级)及本地区高级(三级)证书核发;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证书核发需报请省厅同意后统一办理。

  下放职业技能鉴定权限日期从文件下发之日开始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职业能力建设处)

  

  • 责任编辑: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