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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18-12-03 08: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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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令第36号)规定,2018年2月1日前已经生效的企业年金方案,与《企业年金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在2019年2月1日前完成变更。

  我省范围内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要依据《企业年金办法》,对本单位《企业年金方案》进行修改,并于2019年1月底前报送管辖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本地区现行企业年金方案进行检查,对与《企业年金办法》规定不一致的,要责令企业及时完成变更。从2019年2月起,受托机构不得受托不符合《企业年金办法》规定的企业年金方案。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1月30日

  • 责任编辑: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