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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18-10-17 09: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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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人社联字〔2018〕66号

 

各市(州)、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局,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04年,原省劳动保障厅、省档案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吉林省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劳社薪字〔2004〕13号),为规范和加强全省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发挥出了重要作用。2013年,国家档案局出台了《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10号令),对企业保管涉及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文件材料、涉及职工权益的其他重要文件材料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鉴于《吉林省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与国家档案局10号令规定不一致,已不适应当前实际工作需要,国家也对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作出明确规定的实际情况,按照省政府简政放权要求,决定废止《关于印发〈吉林省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档案局

                                              2018年9月10日

  • 责任编辑: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