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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17-08-11 09: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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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社会保障卡申领业务经办规范

  (一)吉林省内居住的中国公民,以及在吉林省内就业或者参保的港澳台人员、华侨、外国人,都可以申领社会保障卡。

  (二)申请人可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网上服务平台以及在社会保障卡联名银行的服务窗口直接申领,或者通过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代办的其他机构代为申领。

  (三)申请人在办理申领手续时,应当向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提供申请人相关材料,选择联名银行(联名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吉林银行、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填写《吉林省社会保障卡业务申办表》。城镇职工可由用人单位统一选择社会保障卡联名银行,城镇居民可自行选择社会保障卡联名银行,农村居民按照新农保业务受理银行作为社会保障卡联名银行。

  (四)申请人在办理申领手续时,需提供材料包括:

  1、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其中,户口薄适用于16 周岁以下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适用于在中国工作的港澳居民或台湾居民,护照适用于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人。

  2、业务申办表,主要项目包括:姓名、性别、个人证件类型、个人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截止日、国籍、专属职业、专属行业、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和手机号及相片等,个人信息需真实、准确;

  3、相片标准为:358×441像素,小于50KB的白底免冠电子版相片。需着深色上衣,确保人像面部可见,不允许有掩盖面部的覆盖物、头发、头饰或脸部饰物(如耳环、头巾等),因宗教原因或医学因素不能摘除的,应保证人像面部特征可见。

  4、当地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未成年人个人申领时需由监护人携带户口本陪同办理,新生儿由监护人携带新生儿落地保险单和户口本等有效证件代为办理,未成年人与监护人不在一个户口本的还需携带出生证明。病重卧床人员、住院人员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植物人等可由有监护照护义务的人员携本人的身份证及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代为办理。

  (六)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经办人员应当及时受理申请,核验申请人身份信息,检查登记项目、联名银行填写是否准确,申请成功要发放《社会保障卡回执单》。

  (七)申请人需提供邮寄服务的,经办人员须按要求将申请人的邮寄信息录入社会保障卡管理系统,并由县级以上人社部门信息管理中心对有邮寄需求的人员形成专门的数据包上传至省厅卡管系统,省厅按各地上传的邮寄信息统一组织邮寄,邮寄的费用由申领人接到社会保障卡后自行与寄送人员结算。

  (八)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发放社会保障卡。特殊情况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对于社会保障卡的申领进度可拨打12333查询。

  (九)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社会保障卡回执单》,到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联名银行或者代办申领的其他机构领取社会保障卡。代办人领取社会保障卡需持代办人身份证、申领人身份证、申领人户口本、申请回执到综合服务窗口办理。

  (十)申请人领卡后,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社会保障卡,到社会保障卡联名银行窗口办理银行账户激活手续。银行账户激活后的社会保障卡,即可通过社会保障卡的金融账户进行缴费、待遇领取和金融支付。

  (十一)对人员集中的大型企业、社区(行政村)及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和联名银行可在自身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提供上门激活服务。

  (十二)首次申领社会保障卡免费,个人原因造成的补换由联名银行收取工本费。

  (十三)个人申请的社会保障卡应由本人领取;由他人代办的社会保障卡由可代办人携代办人的身份证及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及《社会保障卡回执单》代为领取;单位批量申请的社会保障卡,由单位出具介绍信,双人持有效身份证件,由经办人员核验身份并做好信息登记后统一领取。

 

  二、社会保障卡补换业务经办规范

  (一)社会保障卡丟失的,持卡人应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或联名银行网点分别办理人社账户和金融账户的正式挂失手续,按要求缴纳工本费,补办社会保障卡。

  (二)经办人员应认真核对申办人的身份信息,确认无误后按规定要求为申办人补换新的社会保障卡,补换后要引导申办人及时激活社会保障卡的金融账户。

  (三)联名银行经办人员办结补换激活金融账户手续后,申办人金融帐户信息变更的要即时将变更信息传送到社会保障卡管理系统。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卡人应当申请换领社会保障卡:

  1、社会保障卡有效期满的;

  2、社会保障卡损坏、卡面污损残缺不能辨认的或影响使用的;

  3、持卡人相貌与卡面相片相差较大的;

  4、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社会保障卡联名银行变更的;

  5、社会保障卡卡面印刷个人信息出现错误,需要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及时更正的。

  (五)社会保障卡有效期满前60日,持卡人应当提出换领申请,其他补领、换领及换发的,持卡人可以按照需要提出申请。

  (六)持卡人办理换领手续时应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或联名银行网点分别办理人社账户和金融账户的变更手续,按要求缴纳工本费,补换社会保障卡。

  (七)经办人员应认真核对申办人的身份信息,确认无误后按规定要求为申办人换领新的社会保障卡,换领新的社会保障卡后要引导申办人及时激活社会保障卡的金融账户。

  (八)联名银行经办人员办结激活金融账户手续后,申办人金融帐户信息变更的要即时将变更信息传送到社会保障卡管理系统。

  (九)未成年人、行动不便人员及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需要代为办理社会保障卡补换的,需按中国人民银行及联名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社会保障卡挂失业务经办规范

  (一)社会保障卡丟失的,持卡人可以通过拨打12333电话服务热线、网上服务平台、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社会保障卡临时挂失。临时挂失后,原卡暂时冻结不能使用。

  (二)办理临时挂失手续后,持卡人应当在7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和联名银行分别办理人社功能和金融功能的正式挂失手续,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后的社会保障卡不能恢复使用。

  (三)办理正式挂失后,持卡人可在社会保障卡的综合服务窗口按补办流程补换新的社会保障卡。

  (四)代办社会保障卡挂失手续的,需代办人员携本人的身份证及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代为办理。

 

  四、社会保障卡解挂业务经办规范

  (一)持卡人办理临时挂失手续后,未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前,找回本人社会保障卡的,可以办理解挂手续,恢复社会保障卡的正常使用。已办理社会保障卡正式挂失手续的,不能办理解挂手续,社保账户和金融账户需要同时挂失。

  (二)持卡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社会保障卡分别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社会保障卡联名银行窗口或人社部门授权联名银行设立的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社会保障账户及银行账户的解挂。

  (三)办理解挂手续的人员要认真核对申办人的身份信息,确保人证相符后才可以办理解挂手续并在卡管系统中进行解挂操作。

  (四)未成年人、行动不便人员及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需要代为办理金融帐户解挂业务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及联名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社会保障卡密码变更业务经办规范

  (一)社会保障卡设社会保障账户密码和金融账户密 码。

  (二)持卡人需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自助服务终端或定点医疗机构修改人社账户密码;到社保卡联名银行营业网点修改金融账户密码。

  (三)持卡人领取社会保障卡后要及时修改初始密码,以保证账户安全。

  (四)社会保障卡使用中,社会保障账户或金融账户连续输入错误密码超过规定次数造成锁卡的,持卡人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到业务经办窗口办理密码解锁。

  (五)社会保障卡人社账户、金融账户密码忘记的,持卡人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到业务经办窗口办理密码重置。

  (六)未成年人、行动不便人员及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需要代为办理金融帐户密码变更业务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及联名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社会保障卡注销、停用业务经办规范

  (一)社会保障卡联名银行金融账户不得随意更换或注销,持卡人因死亡、出国(境)定居等特殊原因对社会保障卡进行注销或停用时,需携带本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与业务相关的死亡证明或出国(境)定居的相关资料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终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填写《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注销申请表》,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到联名银行的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分别办理社会保障卡人社账户和金融账户注销手续,并交回社会保障卡。

  (二)注销人社账户依据社会保障卡的相关管理规定,注销人社功能后,社会保障卡人社应用功能终止;注销金融账户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及社会保障卡联名银行的相关管理规定。注销金融账户后,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终止。

  (三)持卡人(或者代理人〉办理社会保障卡注销手续必须确保所有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的待遇已经领取、继承或转移完结,并自行承担注销的结果。

  (四)持卡人出国(境)定居或工作的,可办理社会保障卡停用手续。委托他人代办的,受托人还应提供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办理社会保障卡停用手续时不收回社会保障卡,但需取消联名银行提供的与社会保障卡相关的金融优惠政策。如持卡人再次回到申请地工作,可继续开通已经申办的社会保障卡。

  

  七、社会保障卡临时卡申办业务经办规范

  (一)申领人在申领、换领、补领社会保障卡期间,急需使用社会保障卡的,可以通过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申请办理临时社会保障卡。

  (二)办理社会保障卡临时卡需要申请人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经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审验合格后,即时发放临时社会保障卡,并在卡管系统中进行申领登记。

  (三)申领人领取正式社会保障卡时需交回社会保障卡临时卡,由经办人员在社会保障卡管理系统进行收回操作。

  (四)社会保障卡临时卡有效期一般为60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临时卡不具有金融功能,不能跨地区使用。有效期满,临时社会保障卡自动失效。申领人需要延长临时卡使用周期的,可拨打12333服务电话申请。

  (五)临时社会保障卡丢失、损毁的,需按规定向临时卡制发商交付工本费。

  业务经办中与金融业务相关的问题由联名银行按中国人民银行及本行的相关规定执行并负责解释,与社会保障卡业务相关的问题由各级人社部门按社会保障卡相关规定执行并负责解释。 (信息中心)

  • 责任编辑: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