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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16-08-01 11: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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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和全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省厅将对各地由人社部门管理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16718日至29 

  二、检查内容 

  (一)本地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情况,包括具体办法,保证金征缴措施、动用条件、动用程序、返还办法和监管机制。 

  (二)2016年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缴情况,包括在建工程项目缴纳情况、当年收缴数额、开户银行、累计帐户余额等缴存情况。 

  (三)2015年以来,对发生拖欠工资且未及时清偿的企业,动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被拖欠工资情况,以及责令企业限期补足情况。 

  (四)2015年以来,对工程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并确认不存在拖欠工资的企业,按规定及时返还保证金本息情况。 

  (五)农民工资保证金账户监管情况。 

  三、检查方法和步骤 

  (一)自查阶段(718-722日) 

  各地人社部门要对管理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情况,对照检查事项逐一进行自查,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到位,对违规挪用或动用保证金造成资金损失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抽查阶段(723-729日) 

  省厅将根据各地自查情况,抽取部分市(州)、县(市、区)进行督导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检查。国办发〔201649号文件明确规定保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对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高度重视,各地人社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以本次检查为契机,切实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 

  (二)市(州)级人社部门要切实履行责任,布署好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要加强对所属县(市、区)自查工作的督导检查,负责汇总本级及所辖各县(市、区)自查情况,形成自查报告。于72214时前,将经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自查报告纸质版连同电子版一并报省厅劳动监察处。 

  (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职能未在人社部门的地区,也需将本地区保证金制度管理覆盖情况形成报告上报省厅。 

  联系人:王 锐(省厅劳动监察处) 

  联系电话:0431-88690647(传真) 

  电子邮箱:jlsrstldjcc@126.com 

  

                                                    2016713 

  • 责任编辑: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