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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16-07-13 15: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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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职鉴字〔201618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根据《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61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程序,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基础建设 

  (一)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流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报名、考务、考评等各项工作流程和设备仪器、财务、档案、试题()保密、考评人员等各项管理制度,并在明显位置公告岗位职责、工作守则、保密制度、考务流程、安全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 

  (二)按有关规定配置保密室,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职责流程,完善题库运行和保密制度,做好试题库出入、使用、试卷交接和销毁等台账记录,确保鉴定试题试卷的安全保密。 

  (三)加强管理人员和考评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确保鉴定结果科学公正。 

  (四)健全考评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加强考评人员年度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考评人员不予续聘。 

  (五)优化质量督导人员队伍,培育发展道德品质优良、业务技能一流的鉴定质量管理人员队伍,维护职业技能鉴定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强化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控制 

  (一)进一步规范考务流程,确保考务记录完整。每个鉴定批次的鉴定申请表、鉴定人员申报表、督导人员派遣单、考评人员派遣单、考场安排表、考场记录表、评分表、成绩汇总表、设备使用单、考评人员反馈表等表单要完整齐全,并按规定时限保存。 

  (二)需使用设备开展鉴定的职业(工种)应选择与考生人数相适应的场地作为考点,设备仪器须符合鉴定考核要求。 

  (三)按职业配备相应考评人员,并组成考评组,每个考评组不少于3人,实行考评组长负责制,技能操作考核考评组长及考评人员须在考场记录表、个人技能项目评分表和成绩汇总表等表单上共同签字确认,否则考评成绩无效。 

  三、落实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通报制度 

  (一)加大鉴定质量督导力度,坚持“有考必督、督考必严、违规必纠”的工作原则。 

  (二)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派出质量督导员对本级鉴定实施质量督导,市(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对所辖县(市)的鉴定考试实施现场督考。 

  (三)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各市(州)、县(市)鉴定随机抽查督考和暗访,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将在全省职业技能鉴定系统内通报,并抄送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党组)。 

  四、加大职业技能鉴定违规责任追究力度 

  (一)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人员、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等相关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影响鉴定公正,造成不良后果的要给予相应处分,并追究领导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违反相关规定或组织不力、管理不善影响鉴定公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同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撤销资质等处分,并追究当事人责任和领导责任。 

  (三)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政策落实不力,监督管理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鉴定权限、收回发证权限等处分,并追究当事人责任和领导责任。 

  

                                                            2016621 

  • 责任编辑: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