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有效预防和查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函〔2016〕114号)精神,结合全省实际,省厅决定从2016年6月23日至8月3日在全省组织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范围
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企业及钢铁、煤炭企业。
二、专项检查内容
(一)用人单位特别是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和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情况;
(二)钢铁、煤炭等产能过剩行业的企业工资支付情况;
(三)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重点是去产能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及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
(四)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执行情况;
(五)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治欠保支工作情况;
(六)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法律规定情况;
(七)用人单位遵守工时、休息、休假规定情况;
(八)用人单位遵守高温补贴规定情况等;
(九)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职工工资、执行最低工资及加班工资规定情况;
(十)旅游行业导游权益保护情况。
三、检查方法和步骤
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6月23日至29日)。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意识,提高劳动者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在此阶段,要督促用人单位对2016年1月以来劳动用工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认真开展自查,主动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执法检查阶段(6月30日至7月29日)。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从劳动监察、劳动关系、基金监督、社保、医保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及发生过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专项检查期间,省里将派出督查组对有关地区专项检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分析总结阶段(7月30日至8月3日)。各地对本地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相关政策建议,并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及工作情况表报送省厅劳动监察处。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广大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开展有针对性的执法检查活动,明确工作任务,突出工作重点,认真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切实抓好工作责任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二)认真检查,严格文明公正执法。各地要抽调人员,充实一线执法检查队伍,集中力量认真开展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用人单位特别是发生过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要逐一进行检查,对在建工程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要做到一个不漏。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情节严重的,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主动将案件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各地要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意识,规范执法行为,努力提升执法水平和依法履职能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枉不纵,不断增强劳动保障监察的公信力。对钢铁、煤炭等产能过剩行业的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要集中开展排查,对发现的拖欠工资问题要依法依规及时解决,防止因拖欠工资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极端事件。
(三)改进执法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地要进一步畅通劳动者举报投诉渠道,为劳动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执法服务。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的要求,将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责令改正、行政处罚及移送司法机关等手段,加强对违法主体及有关人员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不执法、乱执法等问题。
(四)认真做好专项检查总结和相关材料报送工作。各地要对本地区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相关政策建议,并于2016年8月4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检查书面总结和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连同电子版一并报省厅劳动监察处。
联系人:王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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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