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管理服务,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就业质量,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省里对管理服务规程做了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灵活就业范围
灵活就业是指劳动标准(劳动条件、工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生产组织管理及劳动关系运作等达不到一般企业单位标准的用工和就业形式,主要指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自营就业、自主就业和临时就业等就业状态。灵活就业是政府倡导支持的就业形式之一,与其他就业形式一样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和政策服务支持。
二、灵活就业人员认定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以灵活就业形式就业的人员。主要包括:
自营劳动者:主要指个体经营(不包括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街头商贩、家庭就业人员等;
自主就业者:主要指以个人身份从事职业活动的自由职业者,如自由撰稿人、非签约歌手和模特等;
临时就业者:主要指非全时工、季节工、家庭小时工和其他类型的打零工者等。
灵活就业人员认定必须是在主动自愿的基础上,以办理并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为前提,其具体程序手续是:
1.灵活就业人员登记申报并填写《吉林省灵活就业人员登记申报认定表》(见附件1);
2.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进行初审确认;
3.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复核。符合条件的,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第5页就业登记情况“就业单位名称或自主就业类型栏目”)注明“灵活就业(有效期1年)”。
不设街道的地区,可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定灵活就业人员认定程序手续。
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平台应设立灵活就业服务窗口,由专人负责受理灵活就业申报手续,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认定程序。
2013年6月30日以前认定为灵活就业,且享受相关政策期限未满的,不再重新认定; 2013年7月1日起申报认定的,按以上程序手续办理。
三、灵活就业人员的政策扶持
灵活就业人员免费享受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岗位信息、创业扶持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且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办法和标准按《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试行办法》(吉人社办字〔2012〕82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强规范和就业服务
一是实施动态管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灵活就业人员进行动态跟踪,及时掌握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工资收入等变化情况。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实名制台账,填报《灵活就业人员统计表》(见附件2),按季度专报有关情况。
二是建立退出机制。有效期满时,仍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应在有效期满后1个月内申请延期,并按规定程序审核认定;没有申请延期的,视为自动放弃。从事个体经营并领取营业执照、被用人单位招用、通过其他途径实现稳定就业、中止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灵活就业的,视为自动退出并进行《就业失业登记证》相关变更手续。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灵活就业人员退出制度。
三是建设服务载体。依托基层平台,建立“灵活就业劳动者之家”等灵活就业松散联合体,利用网络平台等媒体免费发布服务信息,根据辖区居民生活服务需求和灵活就业劳动者服务技能,免费提供便民家政对接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零工市场,方便灵活就业劳动者求职。
四是维护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社会尊重灵活就业,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地位。鼓励建立灵活就业劳动者协会和工会,制定行业服务规范,促进各灵活就业行业健康发展。建立灵活就业人员的职业目录和工资指导价位并适时调整,定期向社会公布。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扶持政策,通过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维权热线等方式,切实维护灵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
五是严格执行政策。各地要按照灵活就业范围和标准,严格审核申报资料,严格执行认定程序和手续。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为不符合条件人员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冒领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要追回社保补贴,并追究相关单位和承办人员责任。
附件:1.吉林省灵活就业人员登记申报认定表
2.灵活就业人员统计报表
2013年6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