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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13-04-02 09: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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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做好2013年病退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病退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病退鉴定:

  (一)属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或者国有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或者残疾人,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本人自愿申请提前退休;

  (二)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申请病退年度内、以档案最早记载为准)。申请退职的,不受年龄限制;

  (三)缴纳养老保险费(含视同缴费)满15年(未纳入养老保险统筹机关事业单位依据其规定);

  (四)有医疗机构的有效医疗资料(原件或加盖封章的复印件)。

  二、申报病退程序

  (一)申报病退鉴定按照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或者档案托管机构审查同意,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审核,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批准的程序办理。

  在县(市、区)申报的,由县(市、区)人社局受理,报市(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审核。

  中省直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驻吉部队申报的,原则上由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受理,也可由属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受理。

  (二)申报病退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表,用人单位审核后加盖公章,并提供缴纳养老保险费证明(或者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出具证明)。

  (三)在职职工、国有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残疾人的病退鉴定申请办法,继续分别按照原规定办理。

  三、病退鉴定程序

  (一)病退鉴定采取统一组织、公开实施、公示结论的办法,由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实施,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对鉴定工作全程监督。

  (二)今年病退鉴定分2次进行,上半年鉴定报名截止日期为5月10日,参加鉴定人员到指定的驻长春市医疗机构参加鉴定;下半年鉴定报名截止日期为8月10日,参加鉴定人员到指定的市(州)所在地医疗机构鉴定。鉴定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被鉴定人员应当按照确定的鉴定时间、地点参加鉴定,并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有效病历和辅助检查资料(X光、CT片等)。

  (四)病退鉴定收费按照吉省价收字〔2011〕259号文件执行。被鉴定人员需要在鉴定现场做辅助检查的,费用由医院按规定收取,由被鉴定人员自行承担。

  (五)鉴定结论于全省鉴定结束15个工作日后下发到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省鉴定机构对鉴定结论公示3-5天,接受社会监督。

  (六)各类人员病退鉴定表格式不变,由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统一制作。中省直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可以到省人社厅网站下载(http://hrss.jl.gov.cn/bgxz)。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病退鉴定工作直接关系到伤病人员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各地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从服务民生和维护管理的大局出发,切实把工作做好。

  (二)强化服务。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与档案管理、养老保险经办、残疾人管理等机构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开展工作。要进一步简化工作程序,完善工作流程,提供优质服务。

  (三)规范秩序。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认真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廉政风险防范,着力抵制不正之风影响,排除干扰,确保鉴定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四)做好宣传。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宣讲病退的申请条件、申报程序、鉴定标准等政策。要及时解答群众咨询,保证群众充分理解相关政策。

  (五)维护稳定。要妥善化解矛盾,防止出现矛盾简单上交等不负责任做法。要及时反馈病退鉴定工作方面遇到的倾向性问题,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

  2013年3月20日

  • 责任编辑: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