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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12-10-10 09: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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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政函〔2012136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长春、吉林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1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0元/小时;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前郭县最低工资标准10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9元/小时;白城市区、长白山管委会和其他县(市)最低工资标准9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8元/小时。此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期为201210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

  特此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2921

  • 责任编辑: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