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当前位置:首页>法制工作>以案说法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18-03-02 10:42:00
  • 来源:
  • 作者:
  • 字体显示:  

  案例:

  王某系某私营企业职工,1997年与该企业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1999年3月,王某在工作中因工负伤住院治疗1个月。病愈后,企业拒绝支付王某的全部医疗费用,只报销了药费。另外还以王某误工为由,扣发了王某住院期间的一半工资。王某多次找单位交涉,要求报销全部住院治疗费用和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并补发住院期间被扣发的工资,用人单位不予理睬。理由是王某的试用期未满,不是单位的正式职工,不能享受全部的工伤待遇。该单位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分析:

  王某是因工负伤住院治疗停止工作,应给予王某一定的治疗期限。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本案中,王某因工负伤住院治疗一个月,在工伤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发给王某工伤津贴。王某属试用期内职工,其工资标准虽低于试用期满的职工,但他有权获得试用期间的工资,用人单位扣发王某一半工资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 责任编辑: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