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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18-03-02 10: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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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陈某系某某工具厂工人,陈某称爱人心脏病一直很重,医生说需要手术,手术没有成功,其爱人病故。申诉人请求被诉人按大病统筹的规定报销其爱人张某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八日至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四日在某医院住院期间的医院费共四万六千零七十五元两角六分。一九九四年至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日,其爱人看病所花医疗费两千九百九十六元七角八分和独生子女医疗费八十五元两角八分。其爱人其独生子女抚养费和亲生母亲赡养费按规定支付。 被诉人辩称,自九四年以来本企业生产经营非常困难,因此,解决张某医药费的办法,一、退回其工资中扣除的大病统筹费,原扣多少退多少,抵充医药费,其余部分由申诉人负担;二、不退大病统筹费,待厂资金好转后分期分批解决。

  经调查,申诉人之妻张某原系被诉人处工人,张某因病于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八日至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四日在某医院住院,其间共花去医药费四万六千零七十五元两角六分,现已病故。一九九四年至一九九八年十月,张某花费医药费两千八百零七元七角八分;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日,张某花费医药费一百八十九元;一九九三年至一九九七年其独生女陈某某花费医药费八十五元两角八分。

  本案经调解不成,裁决如下: 一、被诉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诉人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八日至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四日的医疗费三万七千五百二十一元八角二分; 二、被诉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诉人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日的医药费一百七十元一角; 三、被诉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诉人之女救济费两千七百零三元一角二分; 四、驳回申诉人的其它仲裁请求; 五、仲裁费用,受理费二十元,处理费一百八十元,共计二百元,申诉人负担五十元、被诉人负担一百五十元。

  分析:

  根据当地政府制订的《地方所属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市和区、县地方所属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第十二条“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采取分档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医疗费用支付金额为两千元以上的部分,具体标准如下:(一)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部分支付百分之九十;(二)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百分之八十五;(三)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百分之八十;(四)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百分之八十五;(五)五万元以上的部分支付百分之九十。”申诉人报销其妻张某一九九八年十月前的医药费和其女陈某某一九九三年至一九九七年的医疗费的仲裁请求已超过劳动争议申请时效期,故仲裁庭不予支持。

  • 责任编辑: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