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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17-10-24 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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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

  2016年6月,张某因对单位扣发其奖金的纪律处分不服,准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张某到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索要劳动合同文本时遭到了拒绝,单位的理由是:“劳动合同文本已经装入职工档案由单位统一保管。”于是,张某来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要求企业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其本人一份。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了张某的投诉,并指派主办监察员进行调查处理。调查证实,该公司于2016年7月份招用了12名劳动者并依法签订了两年期限的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劳动合同签订后由公司统一保管,一直没有将劳动合同文本交还劳动者本人一份,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下达了期限整改指令,责令该公司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给张某一份,及时纠正了该公司把劳动者应持有的一份劳动合同文本统一装入劳动者的档案资料由单位统一保管而不交付给劳动者的违法行为。

  案件评析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是双方当事人明确权利与义务的法定形式,也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直接的证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本案中公司虽然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没有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给劳动者一份,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劳动检察实践中,我们发现一些用人单位经常以种种理由拒绝将属于劳动者本人的劳动合同交付给劳动者,而是由用人单位统一保管,这种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直接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为劳动合同是明确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工时制度、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终止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和凭证,如果劳动者手中没有这个有力的证据,一旦用人单位发生劳资纠纷,劳动者则处于举证不能的地位,其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侵害,也给劳动者日后实施有效的维权带来障碍。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给劳动者本人一份。

  在日常监管活动中,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仅要检查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还要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要依法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

  • 责任编辑: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