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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17-10-24 09: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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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是一年毕业季。对于刚刚走出象牙塔的大学生来说,求职无疑是重中之重。可许多学哥学姐求职上当受骗的经历,又往往使他们心有余悸。其实,用人单位在招聘中释放的一些信号,就能让他们避免“遇人不淑”。

   

  报酬丰厚,高得离谱

  案例

  来自边远山区的晓菲是靠助学贷款完成学业的。2016年7月初,刚走出大学校门而又急需还贷的她,收到一条梦寐以求的招聘广告“工作轻松,月入万元不是梦想”“半年圆你买房买车梦”。晓菲入职后,公司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便让其匆匆上班——走街串巷推销产品。而当其索要工资时,却被公司告知,因其没有完成每月10万元的销售底线,只能领取每月900元的最低工资。直到此时,晓菲才知道已上当受骗,自己不过是公司的廉价苦力。

  评析

  用人单位招聘员工,无疑是为了获取利润。如果入职大学生所创造的利润低于其所开出的工资,自然有着极大的“钓鱼”嫌疑。作为应聘大学生,应当了解该行业的薪资水平,客观认知和评价自己的能力,理智判断用人单位提供的薪资是否有违常理,冷静分析自己的付出是否能够获取用人单位开出的对价,如果实在悬殊,不妨姑且“拜拜”。

 

  注册、经营,地址不一

  案例

  见同学们一个个都兴高采烈地找到了对应工作,惠萍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最终,她不得不奉行“先就业再择业”的说法,通过街头广告应聘到一家公司。可她上了三个月班,公司没有发给她一分钱工资,甚至在她有一天照常前往公司上班时,发现公司竟然在一夜之间人去楼空。而查询发现:公司的注册、登记地为邻县,自己所在的办公地只是公司临时租用的场所。即使在邻县,公司也只是一个徒有虚名的“空壳公司”,人员、财产不知所踪。

  评析

  虽然企业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现象并非个别,但登记注册地如同公民户籍地一样只有一个。大学生在寻找工作时,不妨先登陆工商行政部门的官方网站,查看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有无异常经营警示等。若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地与实际经营地不符,且公司在登记地形同虚设、在实际经营地办公条件不完备等,应审慎入职。

 

  多块牌子,一套人马

  案例

  2016年7月11日,芳婷根据招工信息,找到某公司所在地时,见墙上挂着四家不同公司的牌子,便提出了质疑。接待芳婷的人解释是多块牌子、一套人马。之后,芳婷未经书面签约便开始了工作。半个月后,芳婷在工作中因路滑而摔成9级伤残。当芳婷要求某公司给予工伤待遇时,某公司虽承认芳婷是在办公大楼里摔伤,但否认与其存在劳动关系,认为其可能系另外3个公司所聘。而另外三个公司虽承认的确在外招聘过员工,但并不包括芳婷。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即劳动者面对争议有义务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尽管四个公司中一些人员互相兼职,但公司又各自独立,若芳婷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究竟为哪个公司所聘,也就只能承担不利后果。

 

  个人账户,支付工资

  案例

  智萍入职到一家公司时,公司不仅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且以方便资金到账、有利灵活管理为由,提出日后只通过一个名为“赵志东”的私人账户向其发放工资。鉴于一职难求,智萍没有多想便答应了下来。虽然一个月后,智萍依约收到了工资,但接下来的四个月,公司却分文未付。智萍无奈提起仲裁和诉讼后,智萍万万没有想到,公司竟然以彼此没有劳动合同、没有向智萍发放过工资为由,否认与智萍存在劳动关系以及欠薪行为。

  评析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指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可将“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作为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参照凭证。与之对应,如果智萍不能证明自己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便只能承担不利后果。本案的教训在于:当工资支付方式异常时,应保持警惕并注意留存证据。(法规处)

  • 责任编辑: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