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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17-10-23 10: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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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种种原因,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虽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但就事关员工切身利益的内容却不明确的现象并非个别。在此情况下,员工的权益应该由谁说了算呢?

  报酬约定不明,如何计算工资有规矩

  

 

  李晓芳入职到一家公司时,虽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对于工资标准,基于一时难于知道李晓芳的能力和工作熟练程度,因而只是注明“视情况确定”,意思是指根据日后的成效再行定夺。可时至2017年3月,尽管李晓芳已经上班6个月,公司却仍然按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面对李晓芳的质疑,公司表示其有权按照约定“视情况”而定。“难道在没有明确具体工资标准的情况下,公司真的能随心所欲吗?”李晓芳犯疑了。

  

 

  评析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即在本案所涉劳动合同对李晓芳的工资约定不明,公司与李晓芳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公司的确不得未经协商一致,便单方强行长时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李晓芳发放劳动报酬,导致李晓芳权益受到损害,而是必须依据上述“规矩”执行。

 

  案例
  • 责任编辑: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