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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17-10-23 10: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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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郭某在某餐馆从事服务员工作,每月工资2200元,但是从2016年6月6日起没有正常上班,随后就自动离职。期间2016年5月15日到2016年6月5日20天工资单位没有发放,共1 466元。投诉人称离职后,店里也无人联系她,过了一个星期就前去索要自己20天的工资,但是餐馆负责人李某称根据店里的规章制度规定,旷工三天视为自动开除,自动离职是不发放工资的,如果每个员工都不辞而别,公司就没法经营下去了,其索要无果。投诉人表示自己劳动所得的工资,为什么就拿不到一分。法律上对自动离职是否会发放工资是怎样规定的?餐馆经理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评析

  首先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行为。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规定,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手续,擅自出走离岗,或者解除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单位。对于自动离职的人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1.依据本企业规章制度,行使行政处分权

  为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企业通常都会制订一定的业务要求和相应的规章制度,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是每名员工应做到的基本业务规范。其中就包括不迟到早退、不擅自离岗,严格履行请假制度,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不得无故不到岗、请假未准而擅离职守等。对此企业有权依据规章制度对员工给予处分。对于员工自动离职,企业可按旷工处理。

  2.企业享有劳动合同解除权

  企业有权制订符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的规章制度,其中包括员工奖惩规定。只要企业制订的奖惩规定不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悖,据此企业就可以针对自动离岗人员适用惩处措施,如有解除合同的规定,亦可以适用之。

  结合本案,劳动保障监察员认为,郭某在未告知其要离职的情况下,就擅自离开,可按照用人单位店内规章制度对其进行旷工罚款,按照用人单位店内的规章制度规定,旷工一天罚款100元,共旷工7天,共扣除其700元,但是依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得超过本人月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二十”。投诉人月工资标准2200元,乘以百分之二十,罚款的金额为440元,投诉人20天的工资为1466元,扣除罚款金额440元,共得1026元。对此处理结果郭某和用人单位均表示接受,不再有异议。用人单位也不再追究投诉人自动离职对其所造成的损失。同时,告知广大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以免造成麻烦。(法规处)

  • 责任编辑: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