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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17-10-20 09: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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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钟某是一家广告公司的安装工人,其工作大多是在户外进行。半个月前,钟某在上班时因天气太热而中暑,同时引发身体机能失常和中枢功能障碍,最终出现器官功能衰竭,虽及时送往医院抢救但仍不幸身亡。料理完后事,钟某家人曾要求公司给予工伤待遇,但却被公司一再拒绝,理由是中暑是非常常见的事情,并不必然会导致死亡,钟某死亡的根本原因并不在于中暑,而是在于自身体质,即钟某不构成工伤。

  评析

  公司的说法是不成立的。首先,从意外伤害角度上看,钟某的死亡当属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意外伤害的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实。钟某在上班期间因中暑引发疾病死亡,尽管病源来自体内,但导致疾病发生的根本原因终究是由于天气炎热,才引发身体机能失常和中枢功能障碍,最终出现器官功能衰竭,即归根结底是由于外来因素所致。同时,体内热量的过度积蓄导致中暑,不仅具有不可预见性,而且也符合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特点。也就是说,钟某的情形具备“意外伤害”的外来性特征。

  其次,从劳动保护角度上看,中暑也属于工伤。《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也已把职业病纳入了工伤范围。而在原卫生部与原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中,明确将“中暑”收录为因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范围。原卫生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第五条第(三)、(四)项也指出:“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要积极为劳动者进行职业性中暑的诊断、鉴定。”“在高温、高湿场所因工作原因引起中暑,并经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劳动者,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工伤认定工作,使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有这些条例规定都明确表明:中暑也属于工伤的范围,劳动者因此受到的伤害,同样享有工伤待遇。(法规处)

  • 责任编辑: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