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当前位置:首页>法制工作>以案说法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17-10-19 09:45:00
  • 来源:
  • 作者:
  • 字体显示:  

  在如今互联网的社会,为很多求职者提供了多样的就职途径。“网络刷单”这种坐在家里的工作也得到一些求职者的关注。不过,“网络刷单”不仅能提高网络店铺声誉、创造财富乃至名利双收,还能让人身败名裂。正因为如此,一些人出于种种目的,往往沉迷其间,甚至导致五类犯罪。作为求职者一定要深知其中的利害,避免自己成为“虚拟世界”犯罪的帮凶。

  虚假好评,构成虚假广告罪

  案例一

  尽管自己所售商品质量低劣,但胡某为了获利,采取了自认为“最直接、最行之有效”的方法:请人刷单给予好评。于是,其性能、质量以及售后服务等被网络刷单人吹得“超一流”。而就因为这些虚假的“好评”,致使两名消费者因使用其劣质商品落下了身体伤残。

  评析

  胡某已构成虚假广告罪。胡某雇用刷单人,歪曲事实进行好评刷单,无疑是一种广告宣传。《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五条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三)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五)造成人身伤残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强索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

  案例二

  曾某等6人成立了一个“职业刷单组”,对网店的好评或差评,具有一定的操作话语权。基于此,曾某等不时以若网店不向他们支付“保护费”,便给予差评相威胁。前后有17家网店不得不支付了12万余元费用。

  评析

  曾某等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勒索、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曾某等为了非法占有网店财物,以差评刷单损害其名誉相要挟,迫使网店遵从,无疑与之吻合。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正因为曾某等已使前后17家网店出于惧怕,不得不支付12万余元“保护费”破财消灾,属“数额巨大”之列,决定了他们罪责难逃。

  骗人钱财,构成诈骗罪

  案例三

  2017年3月初,邱某在QQ群发消息称招聘“网店代刷员”,每单保底18元至50元。他人上钩后,便要求其付款拍下宝贝,确认收货+好评,会在5分钟内返还本金+佣金。实则既不返款也不发货,共有41人付款11万余元。

  评析

  邱某已构成诈骗罪。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

  邱某虚构招聘网络事实,隐瞒骗钱真相,金额达11万余元,无疑与之吻合。(法规处)

  • 责任编辑: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