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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17-10-17 1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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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如今互联网的社会,为很多求职者提供了多样的就职途径。“网络刷单”这种坐在家里的工作也得到一些求职者的关注。不过,“网络刷单”不仅能提高网络店铺声誉、创造财富乃至名利双收,还能让人身败名裂。正因为如此,一些人出于种种目的,往往沉迷其间,甚至导致五类犯罪。作为求职者一定要深知其中的利害,避免自己成为“虚拟世界”犯罪的帮凶。

  毁人声誉,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案例一

  见竞争对手的生意做得风生水起,而自己却一蹶不振,刘某充满着妒恨,于是雇来“刷客”,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从2016年12月初起,连续通过网络对其竞争对手声誉及其商品进行恶评刷单,造成对手直接经济损失30余万元。

  评析

  刘某已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该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公众对他人的社会评价、商品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四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破产的。(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恶意“捧杀”,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案例二

  为挤垮竞争对手,肖某在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的同时,也下了“黑手”。他雇用网络刷单人就对手网店进行“恶意好评”刷单,导致对手网店被监管部门认定虚假交易,不仅被要求停业整顿,还被处以罚款,损失达17万余元。

  评析

  肖某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肖某通过雇用刷客对他人网店恶意给予好评,以“捧杀”手段引起平台监管部门对他人网店的注意,使其受到不应有的处罚并遭受损失,明显当属其列。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四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法规处)

  • 责任编辑:王京